【批复公示】关于平罗县2022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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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公示】关于平罗县2022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2022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动监字〔2022〕22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2022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208-*-20-04-*)

二、工程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当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宝丰镇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对推进牛羊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创建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设地点

平罗县宝丰镇镇关村。

四、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室外工程、设备购置,其中:

1.建筑工程:新建单体建筑2栋,其中:新建一层砖混结构管理用房1座,建筑面积32㎡,配套给排水(含化粪池)、采暖、电气等配套设施;新建一层轻钢结构彩钢房1座,建筑面积230㎡,配备畜禽尸体传输系统。

2.室外工程:场地平整667㎡,新建围墙105m(高1.8m),围墙四周安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标志牌和警示牌,新建铁艺大门1个,新建消毒池1个,室外场地混凝土硬化320㎡。

3.设备购置:主要购置电脑、打印机、监控设备、办公座椅等办公设备及畜禽尸体传输系统(含畜禽尸体传输装置、智能升降系统、智能存储箱3吨、电气柜、消 (略) 系统、自动污 (略) 、智能数据采集及操作系统)。

五、建设工期

2022年8月-2022年12月。

六、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37.*元,其中:工程费132.*元,其它费用4.*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2022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平动监字〔2022〕22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平罗县2022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208-*-20-04-*)

二、工程建设必要性

通过项目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当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宝丰镇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对推进牛羊标准化养殖示范县创建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设地点

平罗县宝丰镇镇关村。

四、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室外工程、设备购置,其中:

1.建筑工程:新建单体建筑2栋,其中:新建一层砖混结构管理用房1座,建筑面积32㎡,配套给排水(含化粪池)、采暖、电气等配套设施;新建一层轻钢结构彩钢房1座,建筑面积230㎡,配备畜禽尸体传输系统。

2.室外工程:场地平整667㎡,新建围墙105m(高1.8m),围墙四周安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标志牌和警示牌,新建铁艺大门1个,新建消毒池1个,室外场地混凝土硬化320㎡。

3.设备购置:主要购置电脑、打印机、监控设备、办公座椅等办公设备及畜禽尸体传输系统(含畜禽尸体传输装置、智能升降系统、智能存储箱3吨、电气柜、消 (略) 系统、自动污 (略) 、智能数据采集及操作系统)。

五、建设工期

2022年8月-2022年12月。

六、投资概算和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137.*元,其中:工程费132.*元,其它费用4.*元。

资金来源:自治区补助资金及县财政配套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和建设。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避免形成新的债务。

(三)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你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我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两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工程审定概算表

平罗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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