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地浸试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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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地浸试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地浸试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查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地浸试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铀发〔2022〕2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在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开展地浸试验研究,试验周期3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试验井场、吸附厂房和水利帷幕试验井等。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开挖作业,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施工剥离的表层土应单独堆存,用于环境恢复。
  (二)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各抽注单元的抽液量应超过注液量的0.3%,边界抽注单元的抽液量至少应超过注液量的0.5%。
  (三)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对管道和阀门的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若试验研究成功,在转入后续试验或工业生产前,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我部审批。若试验研究不成功,应继续采取抽大于注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开展地下水修复和环境治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核 (略) ,中核第四 (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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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地浸试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审查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地浸试验研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铀发〔2022〕2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 (略) ,在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大型砂岩铀矿床开展地浸试验研究,试验周期3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试验井场、吸附厂房和水利帷幕试验井等。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开挖作业,施工场地应采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施工剥离的表层土应单独堆存,用于环境恢复。
  (二)切实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各抽注单元的抽液量应超过注液量的0.3%,边界抽注单元的抽液量至少应超过注液量的0.5%。
  (三)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按规定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对管道和阀门的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若试验研究成功,在转入后续试验或工业生产前,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我部审批。若试验研究不成功,应继续采取抽大于注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开展地下水修复和环境治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同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8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核 (略) ,中核第四 (略)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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