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改委、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一、背景依据
2022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二、主要目的
《实施方案》要求,一是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整治供水供电供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 (略) 场主体负担。二是各地要层层压实责任,紧盯水电气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 (略) (略) 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的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配套基础设施 (略) 建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严禁转嫁企业和用户。各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 (略) 费、 (略) 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于2024年1月1日前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以予取消。
(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相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 (略) 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 (略) 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和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近日,省发改委、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
一、背景依据
2022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印发《实施方案》,部署全省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二、主要目的
《实施方案》要求,一是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整治供水供电供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切 (略) 场主体负担。二是各地要层层压实责任,紧盯水电气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 (略) (略) 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的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配套基础设施 (略) 建设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严禁转嫁企业和用户。各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 (略) 费、 (略) 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于2024年1月1日前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以予取消。
(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相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 (略) 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 (略) 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略) 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和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最近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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