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和客车、出租汽车违规经营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营运和客车、出租汽车违规经营公告
近期,国内多地发生本土疫情,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非法营运(黑出租宰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黒交发【2022】31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客运企业不履行提醒乘客扫码登记、不查验核酸报告,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对客运、出租经营者拒不执行防疫要求,纵容、唆使乘车人员逃避防疫检查,带来传播风险和造成疫情传染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处。
二、依法打击和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客运、网络预约出租客运、非法改装、拼装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特别是利用小轿车变相从事长途客运、农村客运以及城区内黑出租宰客的非法营运车辆。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行为按照最高上线处罚,构成非法经营、危险驾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微信、 (略) (略) 约车、顺风车、拼车等载客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约谈,对非法发布“黑车”揽客等违法信息,拒不改正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我县防疫工作要求,定期核酸检测、车辆消杀、上岗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驾驶员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有义务要求乘车人员佩戴口罩、扫码登记,对拒不配合的乘客可拒绝提供服务,发现有发热症状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乘车人员,立即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略) 民积极主动监督,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立即联系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略) 民积极举报非法营运(黑车)行为,凡举报从事非法营运(黑车)行为,经调查属实处理后,给予5000元奖励,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469--*
饶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日
近期,国内多地发生本土疫情,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非法营运(黑出租宰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黒交发【2022】314号的文件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客运企业不履行提醒乘客扫码登记、不查验核酸报告,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对客运、出租经营者拒不执行防疫要求,纵容、唆使乘车人员逃避防疫检查,带来传播风险和造成疫情传染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处。
二、依法打击和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客运、网络预约出租客运、非法改装、拼装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特别是利用小轿车变相从事长途客运、农村客运以及城区内黑出租宰客的非法营运车辆。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行为按照最高上线处罚,构成非法经营、危险驾驶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组织和个人利用微信、 (略) (略) 约车、顺风车、拼车等载客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约谈,对非法发布“黑车”揽客等违法信息,拒不改正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我县防疫工作要求,定期核酸检测、车辆消杀、上岗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驾驶员不得从事营运活动。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有义务要求乘车人员佩戴口罩、扫码登记,对拒不配合的乘客可拒绝提供服务,发现有发热症状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乘车人员,立即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略) 民积极主动监督,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立即联系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略) 民积极举报非法营运(黑车)行为,凡举报从事非法营运(黑车)行为,经调查属实处理后,给予5000元奖励,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469--*
饶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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