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辽宁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审批公告
抚顺市——辽宁同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审批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5日我局对辽宁 (略) 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45号
关于辽宁 (略) 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元,建设“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212.75m2),设置一条改性植物油生产线;主罐区,设置泔水油储罐1个(有效容积1000m3)、废油脂储罐2个(有效容积1000m3/个)、改性植物油储罐3个(有效容积500m3/个)、工业甘油储罐1个(有效容积500m3)、*醇储罐1个(有效容积60m3)、水储罐1个(有效容积15m3)、醇基燃料储罐1个(有效容积30m3);副罐区,设置硫酸储罐1个(有效容积30m3)、盐酸储罐1个(有效容积30m3);综合楼(建筑面积319.9m2;包含综合仓库);建设1台导热油锅炉(5T)配套蒸汽发生器(2T),为生产装置等提供热源,余热供暖。其余公用工程依托园区或新建。
建设规模:改性植物油*t/a(其中:高酸油制备改性植物油*t/a,低酸油制备改性植物油*t/a),副产品工业甘油(95%)5138.45 t/a。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工艺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除雾塔+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后经排气筒(P1;高15m)排放。
本项目改性植物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通过车间微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P1;高15m)排放。
厂区内危废暂存间、罐区、污水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后,经排气筒(P1;高15m)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醇、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去除效率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
本项目导热油锅炉(燃料为醇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筒(P2;高8m)排放。
导热油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屋顶排气筒P3排放。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中型”标准。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醇、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P1安装线监测装置。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 (略) 。
2、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本项目高浓度废水经过预处理(处理规模为13m3/d)(隔油池--格栅--芬顿--混凝沉淀--气浮机--三效蒸发)后,和其他废水(包括生活污水)汇总进入生化处理(处理规模为200m3/d)(调节池--水解酸化--UASB--反硝化--好氧池--斜管沉淀池--混凝沉淀池),达标后排入抚顺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排水中pH、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它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设置线监测装置。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蒸馏釜残、废活性炭、分层废液、污泥以及废机油均为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20m2),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本项目设4眼地下水监控井。
6、本项目设置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10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防控措施”。
一级防控:设置装置区倒液系统和罐区围堰(58m×38m×1.2m);二级防控:设置事故池(有效容积2000m3);三级防控:在污水处理厂终端采取封堵截留方式,将污染物控制在厂区内。
7、本项目原辅材料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来源、性质要求及其质量指标”执行。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9月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5日我局对辽宁 (略) 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45号
关于辽宁 (略) 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元,建设“年产 6 万吨改性植物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212.75m2),设置一条改性植物油生产线;主罐区,设置泔水油储罐1个(有效容积1000m3)、废油脂储罐2个(有效容积1000m3/个)、改性植物油储罐3个(有效容积500m3/个)、工业甘油储罐1个(有效容积500m3)、*醇储罐1个(有效容积60m3)、水储罐1个(有效容积15m3)、醇基燃料储罐1个(有效容积30m3);副罐区,设置硫酸储罐1个(有效容积30m3)、盐酸储罐1个(有效容积30m3);综合楼(建筑面积319.9m2;包含综合仓库);建设1台导热油锅炉(5T)配套蒸汽发生器(2T),为生产装置等提供热源,余热供暖。其余公用工程依托园区或新建。
建设规模:改性植物油*t/a(其中:高酸油制备改性植物油*t/a,低酸油制备改性植物油*t/a),副产品工业甘油(95%)5138.45 t/a。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工艺废气经“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除雾塔+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后经排气筒(P1;高15m)排放。
本项目改性植物油生产车间工艺废气通过车间微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排气筒(P1;高15m)排放。
厂区内危废暂存间、罐区、污水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碱吸收+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后,经排气筒(P1;高15m)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醇、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去除效率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
本项目导热油锅炉(燃料为醇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排气筒(P2;高8m)排放。
导热油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屋顶排气筒P3排放。
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中型”标准。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醇、硫酸雾、氯化氢、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P1安装线监测装置。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 (略) 。
2、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本项目高浓度废水经过预处理(处理规模为13m3/d)(隔油池--格栅--芬顿--混凝沉淀--气浮机--三效蒸发)后,和其他废水(包括生活污水)汇总进入生化处理(处理规模为200m3/d)(调节池--水解酸化--UASB--反硝化--好氧池--斜管沉淀池--混凝沉淀池),达标后排入抚顺高新区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排水中pH、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它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总排口设置线监测装置。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蒸馏釜残、废活性炭、分层废液、污泥以及废机油均为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20m2),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5、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
本项目设4眼地下水监控井。
6、本项目设置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100m3)。
本项目采取“三级防控措施”。
一级防控:设置装置区倒液系统和罐区围堰(58m×38m×1.2m);二级防控:设置事故池(有效容积2000m3);三级防控:在污水处理厂终端采取封堵截留方式,将污染物控制在厂区内。
7、本项目原辅材料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的“来源、性质要求及其质量指标”执行。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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