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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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隆鑫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2]033号

关于洛阳 (略) 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 (略) 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位于新安县石寺镇和铁门镇,设计开采对象为矿区范围内已查明的Ⅱ、Ⅳ、Ⅵ、Ⅶ四个粘土矿体以及Ⅶ号粘土矿体上覆岩层的二1煤层。项目划分为四个采区,分别为:一采区(开采Ⅶ号矿体及上赋煤炭)、二采区(开采Ⅳ号矿体)、三采区(开采Ⅵ号矿体)、四采区(开采Ⅱ号矿体)。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为*t/a,矿区面积1.9741km2,矿山服务年限10.8年,建设期0.5年。项目产出的矿石直接外售。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24.*元。

二、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新安县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攻坚

[2022]2号)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挡、定期洒水抑尘,施工材料 (略) ,配备雾炮和洒水车在采场基建剥离前及剥离过程中对工作面进行洒水降尘;采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运输物料的车辆加盖帆布篷;场 (略) 全部硬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应采取作业时避开大风天气,裸露面全部 (略) ,各采区均采用雾炮和洒水车洒水抑尘,未及时恢复的裸露面 (略) 覆盖,卸车时采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帆布篷, (略) 硬化,定期洒水清扫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中的二级标准。

3、本项目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采场、道路降尘洒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5m3)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洒水绿化。

4、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夜间禁止施工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及其它污染物排放。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石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0二二年九月一日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2]033号

关于洛阳 (略) 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 (略) 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阳 (略) 元基粘土矿资源开发项目位于新安县石寺镇和铁门镇,设计开采对象为矿区范围内已查明的Ⅱ、Ⅳ、Ⅵ、Ⅶ四个粘土矿体以及Ⅶ号粘土矿体上覆岩层的二1煤层。项目划分为四个采区,分别为:一采区(开采Ⅶ号矿体及上赋煤炭)、二采区(开采Ⅳ号矿体)、三采区(开采Ⅵ号矿体)、四采区(开采Ⅱ号矿体)。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为*t/a,矿区面积1.9741km2,矿山服务年限10.8年,建设期0.5年。项目产出的矿石直接外售。该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224.*元。

二、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新安县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攻坚

[2022]2号)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挡、定期洒水抑尘,施工材料 (略) ,配备雾炮和洒水车在采场基建剥离前及剥离过程中对工作面进行洒水降尘;采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运输物料的车辆加盖帆布篷;场 (略) 全部硬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应采取作业时避开大风天气,裸露面全部 (略) ,各采区均采用雾炮和洒水车洒水抑尘,未及时恢复的裸露面 (略) 覆盖,卸车时采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帆布篷, (略) 硬化,定期洒水清扫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中的二级标准。

3、本项目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采场、道路降尘洒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5m3)处理后用于工业场地洒水绿化。

4、本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夜间禁止施工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一般固废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建设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妥善处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本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及其它污染物排放。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石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二0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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