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桐昆石化有限公司桐昆钦州绿色化工基地一期化工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桐昆石化有限公司桐昆钦州绿色化工基地一期化工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 (略) 桐昆钦州绿色化工基地一期化工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22〕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定位,对加快延伸钦州石化产业链和做好“六保”“六稳”有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112-*-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三墩片区,分南厂区和北厂区两个地块建设。建设规模为年产*吨对苯二*酸(PTA)、*吨*烷脱氢、*吨聚*烯、*吨双氧水(折百)、*吨环氧*烷、*吨顺酐、*吨*基异*基酮和*吨聚醚多元醇。建设内容包括上述产品规模生产装置、2台35兆瓦和2台12兆瓦余热发电机组、供热锅炉、原料产品罐区和总变电站等公辅设施及两厂区间跨海管廊桥。项目计划于2025年6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15吨标准煤(当量值)/*.66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通过自治区统筹等方式解决。对苯二*酸、*烷脱氢、聚*烯、双氧水(折百)、环氧*烷、*基异*基酮、聚醚多元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高于66.12千克标准煤/吨、155.71千克标准煤/吨、45.22千克标准油/吨、267.42千克标准煤/吨、520.47千克标准煤/吨、403.39千克标准煤/吨、156.31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7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 (略) 要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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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 (略) 桐昆钦州绿色化工基地一期化工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22〕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产业发展定位,对加快延伸钦州石化产业链和做好“六保”“六稳”有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112-*-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建设地点位于广西钦州石化产业园三墩片区,分南厂区和北厂区两个地块建设。建设规模为年产*吨对苯二*酸(PTA)、*吨*烷脱氢、*吨聚*烯、*吨双氧水(折百)、*吨环氧*烷、*吨顺酐、*吨*基异*基酮和*吨聚醚多元醇。建设内容包括上述产品规模生产装置、2台35兆瓦和2台12兆瓦余热发电机组、供热锅炉、原料产品罐区和总变电站等公辅设施及两厂区间跨海管廊桥。项目计划于2025年6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得超过*.15吨标准煤(当量值)/*.66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通过自治区统筹等方式解决。对苯二*酸、*烷脱氢、聚*烯、双氧水(折百)、环氧*烷、*基异*基酮、聚醚多元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高于66.12千克标准煤/吨、155.71千克标准煤/吨、45.22千克标准油/吨、267.42千克标准煤/吨、520.47千克标准煤/吨、403.39千克标准煤/吨、156.31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7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 (略) 要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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