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拉尔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富拉尔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2.2 局环境应急办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
3.1.1 加强隐患排查
3.1.2 加强风险管控
3.1.3 加强预案管理
3.1.4 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2 监测与监控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接报
3.4.2 信息报送
3.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3 信息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应急处置程序
4.2.1污染处置
4.2.2 应急监测
4.2.3 现场调查
4.3 信息报告
4.4 应急终止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处理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责任追究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培训宣教
7.3 监督考核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区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参与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减轻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的风险防范原则,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2)建立“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学决策”的环境应急处置保障机制。
(3)通过局应急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资源,以机制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源统一、优势互补、防患未然、常备不懈、科学处置体系为基础;在实施应急处置中,第一时间发挥事件单位及事件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件的发展,同时局各有关科室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生态环境局组织或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核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用其相应的预案。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富拉尔基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或大面积泄漏事故,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导致受纳水体、事故现场周边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3)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4)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非法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办”)、现场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
2.1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组长,生态环境局分管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及分工职责如下:
(1)办公室
在应急期间,提供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在跨区突发环境事件中负 (略) 的协调沟通;负责应急仪器、设备等用品的采购和调配,应急车辆的保养和调度,应急通讯工具的购置、保养和配发,保障现场通讯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调查。
(2)行政审批科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把好环境风险评价关口;协助提供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企事业单位资料。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调查。
(3)综合行政执法队
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提出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值守、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污染控制工作;负责督促环境风险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申报登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拟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应急演练。
2.2 局环境应急办局环境应急办设置在综合执法队,环境应急办作为负责全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临时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环境预警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全区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监督检查;
(3)在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事故处置的意见建议;
(4)迅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报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应急队*及时采取措施减小环境危害;
(5)负责环境应急队*与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之间的协调,负责全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和应急救援物资信息库的管理;
(6)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处置与调查的需要,成立环境现场应急工作组,在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现场应急工作组由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协调保障组、污染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等组成。
(1)调查处理组
调查处理组由局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行政审批科等成员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相关科室的人员。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初步判断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及事件等级,及时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状况,并向局办公室、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协调保障组进行通报;负责事件责任的调查,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监控中心)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 (略) 监测站或联系第三方检测资质机构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编写监测快报报调查处理组和污染处置组;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协调保障组
协调保障组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局办公室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组织编制环境事件报告;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略) 、区的环境应急处置力量;协调联系专家,提供专家处置意见。负责应急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管理,确保随时启用;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供应;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污染处置组
污染处置组由环境应急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行政审批科成员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人员。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责任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快速、高效的先期处置;负责监督事件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科室成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与媒体保持沟通,及 (略) 信办,视情况向媒体适时通报相关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完成局应急领导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聘请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
(2)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风险防控提供建议;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研判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建议;
(4)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生态恢复的建议。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生态环境局常态化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和时限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按照《 (略) 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审批新建项目,从源头上降低环境风险;根据辖区的环境风险特征,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开展区域性环境风险评价,排查区域环境安全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的环境执法监察行动,督促企业守法经营,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环境风险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编,并对重点区域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相应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加强与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2 监测与监控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河湖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空气质量监测站环境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依托重点工程,加快建立完 (略) ,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强化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及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略) 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
3.3 预警局环境应急办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必要时组织局各相关科室或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若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局环境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后,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发布。橙色(Ⅱ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环境 (略) 政府核批和授权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政府或区生 (略) 站发布,也可充分 (略) 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 (略) 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户外显示屏、交通引导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队*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4)组织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5)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进行相应预警调整。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局环境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报告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办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1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 (略) 环 (略) 生态环境局报告。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3 (略) 环 (略) 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协同事发乡、街对事态进行研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4.2应急处置程序
(1)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救援等设备,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预案。
(2)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应急方案。
4.2.1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协调保障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书面报协调保障组和应急监测组。
4.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 (略) 局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略) 局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 (略) 局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协调保障组、应急监测组和调查处理组报告相关情况。
(4)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2.3现场调查
调查处理组在应急结束后,应继续查找,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害,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3信息报告
(1)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情况,解除社会公众的恐慌,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援。
(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经监测判定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检测确认污染物已持续稳定达标并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状态终止后,查找总结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根据实践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1)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2)应急处置过程中调拨或征用企事业单位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局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有关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人员的情况,依程序做好应急补偿或者原物返还工作。
(3)生态环境局应当申请区政府或者组织涉事单位做好现场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废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5.2 调查处理应急响应终止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相关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失评估工作,依法 (略) 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5.3 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科室或现场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局环境应急办。局环境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不断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环境应急管理队*、应急救援队*和技术支撑队*建设。以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并 (略) 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6.2 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灾害、不明原因等因素造成的,以及无法查明肇事责任人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的工作经费,由局环境应急办制定计划,报局审批后执行。
6.3 物资保障加强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 通信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和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 (略) 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 技术保障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职责建立完善有关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2)工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数量及分布情况。
6.6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瞒报、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其他情形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的充分性、有效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演练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制定演练方案后实施,并对演练结果应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薄弱环节并持续改进。
7.2 培训宣教定期组织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举办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局办公室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略) 、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监督考核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监督考核各科室、事业单位等成员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7.4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由富拉尔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2.2 局环境应急办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
3.1.1 加强隐患排查
3.1.2 加强风险管控
3.1.3 加强预案管理
3.1.4 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2 监测与监控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接报
3.4.2 信息报送
3.4.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3 信息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应急处置程序
4.2.1污染处置
4.2.2 应急监测
4.2.3 现场调查
4.3 信息报告
4.4 应急终止
4.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处理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责任追究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培训宣教
7.3 监督考核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区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参与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减轻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坚持预防为主的风险防范原则,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2)建立“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资源共享、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学决策”的环境应急处置保障机制。
(3)通过局应急指挥系统,整合现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资源,以机制优化、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源统一、优势互补、防患未然、常备不懈、科学处置体系为基础;在实施应急处置中,第一时间发挥事件单位及事件所在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作用,尽最大努力控制事件的发展,同时局各有关科室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能,迅速赶赴现场,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分工负责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实施事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生态环境局组织或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核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适用其相应的预案。
1.5 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富拉尔基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或大面积泄漏事故,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泄漏导致受纳水体、事故现场周边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泄漏造成事故现场和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3)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4)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自然人非法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环境应急办”)、现场应急工作组、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
2.1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组长,生态环境局分管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成员及分工职责如下:
(1)办公室
在应急期间,提供应急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在跨区突发环境事件中负 (略) 的协调沟通;负责应急仪器、设备等用品的采购和调配,应急车辆的保养和调度,应急通讯工具的购置、保养和配发,保障现场通讯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调查。
(2)行政审批科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把好环境风险评价关口;协助提供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企事业单位资料。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调查。
(3)综合行政执法队
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提出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值守、数据采集及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污染控制工作;负责督促环境风险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申报登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拟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应急演练。
2.2 局环境应急办局环境应急办设置在综合执法队,环境应急办作为负责全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临时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环境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环境预警体系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全区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监督检查;
(3)在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事故处置的意见建议;
(4)迅速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报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应急队*及时采取措施减小环境危害;
(5)负责环境应急队*与事故现场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之间的协调,负责全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和应急救援物资信息库的管理;
(6)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的监督管理。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应对处置与调查的需要,成立环境现场应急工作组,在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现场应急工作组由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协调保障组、污染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等组成。
(1)调查处理组
调查处理组由局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行政审批科等成员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相关科室的人员。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初步判断污染范围、危害程度及事件等级,及时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状况,并向局办公室、应急监测组、污染处置组、协调保障组进行通报;负责事件责任的调查,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综合行政执法队(监控中心)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 (略) 监测站或联系第三方检测资质机构实施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编写监测快报报调查处理组和污染处置组;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协调保障组
协调保障组由综合行政执法队、局办公室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组织编制环境事件报告;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略) 、区的环境应急处置力量;协调联系专家,提供专家处置意见。负责应急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管理,确保随时启用;负责协调、落实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供应;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污染处置组
污染处置组由环境应急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和行政审批科成员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增加人员。
主要职责: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责任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快速、高效的先期处置;负责监督事件责任单位落实处置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完成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新闻宣传组
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科室成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与媒体保持沟通,及 (略) 信办,视情况向媒体适时通报相关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完成局应急领导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环境应急专家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聘请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区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
(2)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风险防控提供建议;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研判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建议;
(4)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生态恢复的建议。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生态环境局常态化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和环境安全隐患自查,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和时限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按照《 (略) 水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审批新建项目,从源头上降低环境风险;根据辖区的环境风险特征,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的区域开展区域性环境风险评价,排查区域环境安全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区域环境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的环境执法监察行动,督促企业守法经营,避免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环境风险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编,并对重点区域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相应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备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加强与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3.2 监测与监控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河湖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空气质量监测站环境监测数据等的综合分析;依托重点工程,加快建立完 (略) ,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强化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及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略) 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
3.3 预警局环境应急办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判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必要时组织局各相关科室或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若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局环境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后,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发布。橙色(Ⅱ级)以上预警信息,按照《黑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环境 (略) 政府核批和授权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政府或区生 (略) 站发布,也可充分 (略) 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 (略) 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户外显示屏、交通引导屏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指令各应急队*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
(4)组织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5)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进行相应预警调整。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有关规定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局环境应急办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报告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办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1小时内将事件简要经过、处置 (略) 环 (略) 生态环境局报告。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3 (略) 环 (略) 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随时书面续报最新处置情况。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局根据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协同事发乡、街对事态进行研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4.2应急处置程序
(1)接到事件报告后,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救援等设备,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启动预案。
(2)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确定污染种类。
(3)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应急方案。
4.2.1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协调保障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书面报协调保障组和应急监测组。
4.2.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 (略) 局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 (略) 局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 (略) 局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协调保障组、应急监测组和调查处理组报告相关情况。
(4)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2.3现场调查
调查处理组在应急结束后,应继续查找,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害,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3信息报告
(1)报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情况,解除社会公众的恐慌,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援。
(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4.4应急终止
4.4.1应急终止的条件
经监测判定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4.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检测确认污染物已持续稳定达标并报请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状态终止后,查找总结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根据实践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理(1)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根据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2)应急处置过程中调拨或征用企事业单位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局环境应急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有关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人员的情况,依程序做好应急补偿或者原物返还工作。
(3)生态环境局应当申请区政府或者组织涉事单位做好现场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废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5.2 调查处理应急响应终止后,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相关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失评估工作,依法 (略) 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5.3 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科室或现场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局环境应急办。局环境应急办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不断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环境应急管理队*、应急救援队*和技术支撑队*建设。以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并 (略) 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6.2 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灾害、不明原因等因素造成的,以及无法查明肇事责任人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的工作经费,由局环境应急办制定计划,报局审批后执行。
6.3 物资保障加强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 通信保障
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和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 (略) 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5 技术保障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职责建立完善有关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2)工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数量及分布情况。
6.6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瞒报、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部指令、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其他情形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的充分性、有效性,提升应急指挥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演练由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制定演练方案后实施,并对演练结果应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薄弱环节并持续改进。
7.2 培训宣教定期组织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开展岗位业务技能培训,提升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举办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局办公室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略) 、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3 监督考核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监督考核各科室、事业单位等成员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7.4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本预案由富拉尔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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