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晟腾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晟腾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 (略) 建筑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1-*-04-01-*)。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龙门工业区板材加工板块。建设规模为年产*m3(*张)建筑模板和年产*t脲醛树脂胶及4590t酚醛树脂胶(中间产品,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外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有材料车间(2间)、生产车间(4间)、制胶车间、锅炉区(设置2台15t/h的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一用一备)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楼、宿舍楼等,储运工程主要有储罐区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供汽工程(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前,由生物质锅炉供应)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冷凝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多管旋风除尘器+干静电除尘系统、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系统、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07m2,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龙门工业区规划,选址基本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制胶生产线废气采用冷凝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高的1#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醛、氨、苯酚、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干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经40m高2#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建筑模板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27m高的3#~6#排气筒排放,锯边工序粉尘经吸尘软管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7m高的 7#~8#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醛、苯酚、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制胶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醛等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喷淋塔设置循环水箱,喷淋废水在水箱内循环使用,更换废水回用于制胶,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次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胶渣、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含胶渣的废手套和抹布、含油污的废手套和抹布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弃的废木皮、废单板、废木芯、木材边角料等生物质废料,收集后全部外售给生物质加工厂作为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原料,锯边工序产生的含胶水粉尘及边角料收集后全部外售作为纤维板生产原料,原辅材料的废包装以及产品包装产生的废包装物集中 (略) 回收利用,*酸、氨水等原辅材料的废弃容器原料供应厂家回收进行循环使用,锅炉炉渣和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运给当地农民做有机肥使用,软水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直接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
《 (略) 建筑模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01-*-04-01-*)。项目拟建地位于桂平龙门工业区板材加工板块。建设规模为年产*m3(*张)建筑模板和年产*t脲醛树脂胶及4590t酚醛树脂胶(中间产品,全部用于本项目,不外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有材料车间(2间)、生产车间(4间)、制胶车间、锅炉区(设置2台15t/h的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一用一备)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楼、宿舍楼等,储运工程主要有储罐区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供汽工程(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前,由生物质锅炉供应)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冷凝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多管旋风除尘器+干静电除尘系统、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系统、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07m2,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约*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龙门工业区规划,选址基本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制胶生产线废气采用冷凝器+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0m高的1#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醛、氨、苯酚、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物质锅炉烟气经多管除尘+干静电除尘系统处理后,经40m高2#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要求;建筑模板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27m高的3#~6#排气筒排放,锯边工序粉尘经吸尘软管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7m高的 7#~8#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醛、苯酚、非*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制胶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019)附录A中表A.1中的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醛等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喷淋塔设置循环水箱,喷淋废水在水箱内循环使用,更换废水回用于制胶,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次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胶渣、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含胶渣的废手套和抹布、含油污的废手套和抹布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弃的废木皮、废单板、废木芯、木材边角料等生物质废料,收集后全部外售给生物质加工厂作为成型生物质燃料生产原料,锯边工序产生的含胶水粉尘及边角料收集后全部外售作为纤维板生产原料,原辅材料的废包装以及产品包装产生的废包装物集中 (略) 回收利用,*酸、氨水等原辅材料的废弃容器原料供应厂家回收进行循环使用,锅炉炉渣和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外运给当地农民做有机肥使用,软水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直接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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