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龙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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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龙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略) 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略) (略) 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

建设地点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五洲绿源(天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元,租赁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渤龙湖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闲置厂房建设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2011平方米,主要在租赁厂区内设置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等区域,购置破碎机、筛分机、研磨机、混料机、挤出机等设备,将塑料颗粒与利用废风力发电机叶片及玻璃钢下脚料加工的玻璃纤维及玻璃钢颗粒混合造粒,生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项目建成后年产PP玻纤增强颗粒*吨、PP玻纤填充色母颗粒4040吨、PE玻纤填充母料颗粒4040吨、巴沙木499.2吨、PVC 499.2吨。本项目环保投资*元,主要用于废气治理措施、噪声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

(一)粉料上料、混料、挤出造粒工序在密闭隔间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局部引风、隔间整体换风方式收集后,引至一套“布袋除尘+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筛分、研磨工序在另一密闭隔间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局部引风、整体换风方式收集后,分别引至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P2)排放。上述废气中,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苯、酚类、环氧氯*烷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车间界处非*烷总烃的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的最大落地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周界外浓度限值要求。

(二)循环冷却水与经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经租赁厂区 (略) (略) ,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相应限值要求。

(三)破碎机、筛分机、研磨机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除尘灰、沉渣、废布袋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时间

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22年9月5日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略) 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略) (略) 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

建设地点

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五洲绿源(天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元,租赁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渤龙湖科技园康泰大道83号闲置厂房建设风力发电机叶片等玻璃纤维复合材料报废产品资源化利用一期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2011平方米,主要在租赁厂区内设置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等区域,购置破碎机、筛分机、研磨机、混料机、挤出机等设备,将塑料颗粒与利用废风力发电机叶片及玻璃钢下脚料加工的玻璃纤维及玻璃钢颗粒混合造粒,生产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项目建成后年产PP玻纤增强颗粒*吨、PP玻纤填充色母颗粒4040吨、PE玻纤填充母料颗粒4040吨、巴沙木499.2吨、PVC 499.2吨。本项目环保投资*元,主要用于废气治理措施、噪声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暂存设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

(一)粉料上料、混料、挤出造粒工序在密闭隔间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局部引风、隔间整体换风方式收集后,引至一套“布袋除尘+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筛分、研磨工序在另一密闭隔间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局部引风、整体换风方式收集后,分别引至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7m高排气筒(P2)排放。上述废气中,P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苯、酚类、环氧氯*烷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车间界处非*烷总烃的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的最大落地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周界外浓度限值要求。

(二)循环冷却水与经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经租赁厂区 (略) (略) ,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相应限值要求。

(三)破碎机、筛分机、研磨机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袋、除尘灰、沉渣、废布袋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时间

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3日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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