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鲅鱼圈区后安平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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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鲅鱼圈区后安平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范围,规范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补充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后安平水库实际,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划定了后安平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经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及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75.75m以内区域;坝下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坡脚外100m区域;坝端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50m为半径的区域;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其四周外延50m区域。
(二)保护范围
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200m(不超过分水岭脊线)的区域。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教育;
(三)禁止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四)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五)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据水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鲅鱼圈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范围,规范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补充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后安平水库实际,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划定了后安平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经鲅鱼圈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及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75.75m以内区域;坝下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坡脚外100m区域;坝端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50m为半径的区域;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其四周外延50m区域。
(二)保护范围
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200m(不超过分水岭脊线)的区域。
二、管理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教育;
(三)禁止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四)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五)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将依据水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鲅鱼圈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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