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蓝展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东莞市蓝展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蓝展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 (略) 16号202室 |
建设单位 | (略) 蓝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蓝 (略) 位于 (略) 清 (略) 16号202室,项目位于1栋已建成的2层工业厂房,本项目位于第2层(部分约500m2,其余部分约3500m2为全球通铝业(东莞)有限公司),第1层为全球通铝业(东莞)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为*元,占地面积约500m2,建筑面积约500m2。本项目主要从事吸塑包装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吸塑包装盒约200.24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吸塑成型工序:项目拟将吸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吸塑成型产生的非*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排气筒高度为15m)。经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吸塑成型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与非*烷总烃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排气筒高度为15m),经处理后,预计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道;吸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2、项目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3、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表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和危险废物仓库未调整至环保工程;三、表2-3未说明吸塑机的小时产能;四、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分析不到位;五、厂界噪声执行标准限值存疑;六、表4-2排气筒内径与风量不匹配,未按实际产能核算非*烷总烃源强,废气收集效率可达性分析的依据存疑,未对密闭车间抽风量与送风量大小进行比较,车间密闭的可行性分析不到位;七、塑胶片材边角料的去向存疑,废活性炭源强分析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蓝展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 (略) 16号202室 |
建设单位 | (略) 蓝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蓝 (略) 位于 (略) 清 (略) 16号202室,项目位于1栋已建成的2层工业厂房,本项目位于第2层(部分约500m2,其余部分约3500m2为全球通铝业(东莞)有限公司),第1层为全球通铝业(东莞)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为*元,占地面积约500m2,建筑面积约500m2。本项目主要从事吸塑包装盒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吸塑包装盒约200.24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吸塑成型工序:项目拟将吸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罩对吸塑成型产生的非*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排气筒高度为15m)。经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吸塑成型过程产生的恶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并与非*烷总烃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1排气筒高度为15m),经处理后,预计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界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1、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政管道;吸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2、项目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3、对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及减振等综合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09-0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表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和危险废物仓库未调整至环保工程;三、表2-3未说明吸塑机的小时产能;四、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分析不到位;五、厂界噪声执行标准限值存疑;六、表4-2排气筒内径与风量不匹配,未按实际产能核算非*烷总烃源强,废气收集效率可达性分析的依据存疑,未对密闭车间抽风量与送风量大小进行比较,车间密闭的可行性分析不到位;七、塑胶片材边角料的去向存疑,废活性炭源强分析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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