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娄环罚决(新)14号
娄底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娄环罚决(新)14号
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J
法定代表人:刘华
住所:新化县文田镇石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2年5月18日, (略) (略) 进行了现场督察。督察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日, (略)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新)[2022]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2年8月22日, (略) 送达了(2022)娄环罚告(新)字1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 (略) 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娄底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J
法定代表人:刘华
住所:新化县文田镇石燕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2年5月18日, (略) (略) 进行了现场督察。督察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2022年6月2日, (略) 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娄环责改字(新)[2022]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能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是否采纳的情况及理由
2022年8月22日, (略) 送达了(2022)娄环罚告(新)字1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 (略) 依法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听证或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裁量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该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娄底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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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环境污染、较大影响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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