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对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拟对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年产*立方绝热隔音材料、*平方米风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 (略) 118号
建设单位:赢胜 (略)
基本情况:为 (略) 场,赢胜 (略) 拟投资*.*元,依托公司现有土地建设3#、5#、6#厂房,购置复卷机、横切机、角钢冲孔机、固化炉、液压冲床等设备,建设年产*立方绝热隔音材料、*平方米风管生产项目。项目生产所需橡塑板、玻璃棉板利用现有项目生 (略) 国美赢胜(江苏) (略) 生产的绝热隔音材料(玻璃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本项目营业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接管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喷淋废水委托厂区内亚罗斯建材(江苏) 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本项目营业期主要废气为柔性风管裁切废气、固化废气、贴面废气、玻纤风管切割废气和装配废气,固化废气经UV光氧催化+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FQ1排放;柔性风管裁切废气收集经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FQ2排放;玻纤风管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贴面废气、装配废气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经预测,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要求。本项目排气筒高度设置为15m,排放高度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的要求。项目废气排放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空气的功能级别,周围大气环境功能可维持现状。
3、噪声 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减震、加强绿化等措施,项目运营后各噪声源对厂界的影响值均较小,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本项目营业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桶、废机油、沉淀池污泥、废UV灯管。生活垃圾、废边角料、沉淀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品收集后厂内回用;废包装桶由供货厂家回收利用;废机油、废UV灯管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置。经过相关处理处置后,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2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
通讯地址: (略) (略) ,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对赢胜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评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项目名称:年产*立方绝热隔音材料、*平方米风管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经济开发 (略) 118号
建设单位:赢胜 (略)
基本情况:为 (略) 场,赢胜 (略) 拟投资*.*元,依托公司现有土地建设3#、5#、6#厂房,购置复卷机、横切机、角钢冲孔机、固化炉、液压冲床等设备,建设年产*立方绝热隔音材料、*平方米风管生产项目。项目生产所需橡塑板、玻璃棉板利用现有项目生 (略) 国美赢胜(江苏) (略) 生产的绝热隔音材料(玻璃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本项目营业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接管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喷淋废水委托厂区内亚罗斯建材(江苏) 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滨江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本项目营业期主要废气为柔性风管裁切废气、固化废气、贴面废气、玻纤风管切割废气和装配废气,固化废气经UV光氧催化+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FQ1排放;柔性风管裁切废气收集经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FQ2排放;玻纤风管切割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贴面废气、装配废气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经预测,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要求。本项目排气筒高度设置为15m,排放高度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的要求。项目废气排放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空气的功能级别,周围大气环境功能可维持现状。
3、噪声 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建筑物隔声减震、加强绿化等措施,项目运营后各噪声源对厂界的影响值均较小,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 本项目营业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桶、废机油、沉淀池污泥、废UV灯管。生活垃圾、废边角料、沉淀池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不合格品收集后厂内回用;废包装桶由供货厂家回收利用;废机油、废UV灯管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处置。经过相关处理处置后,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2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523-*
通讯地址: (略) (略) ,市行政审批局二楼生态环境窗口,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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