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81 环罚决字〔2022〕5 号
赵志磊
身份证号:*032
地址: (略) 唐庄镇娄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8 月 9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 李道钰、刘 (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 2-GG* (略) 移动机械(叉车),该机械所有人系赵志磊, (略) 移动机械(叉车)品牌为杭叉牌,机械型号为 CPCD100,现场使用自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3.38m?1,排放限值为 0.5m?1,经检查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
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 (略) 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
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 年 8 月 9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李道钰、刘 (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 2-GG* (略) 移动机械(叉车),该机械所有人系赵志磊, (略) 移动机械(叉车)品牌为杭叉牌,机械型号为 CPCD100,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3.38m?1,排放限值为 0.5m?1,经检查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行账号:**-0001;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红 (略) 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1 日
豫 0781 环罚决字〔2022〕5 号
赵志磊
身份证号:*032
地址: (略) 唐庄镇娄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 年 8 月 9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 李道钰、刘 (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 2-GG* (略) 移动机械(叉车),该机械所有人系赵志磊, (略) 移动机械(叉车)品牌为杭叉牌,机械型号为 CPCD100,现场使用自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3.38m?1,排放限值为 0.5m?1,经检查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
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
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以上事实, (略) 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污
染物排放不合格的现场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
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5000 = 5000.0 + ( 5000.0 - 5000.0 ) x [ 0.0 / 5 ]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 (略) 移动机
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 (略)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2022 年 8 月 9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李道钰、刘 (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 2-GG* (略) 移动机械(叉车),该机械所有人系赵志磊, (略) 移动机械(叉车)品牌为杭叉牌,机械型号为 CPCD100,现场使用自由加载法{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检测,现场烟度三次测量值最大值为 3.38m?1,排放限值为 0.5m?1,经检查尾气排放不合格,且该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卫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行账号:**-0001;代办银行: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科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红 (略) 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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