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芭比堂康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芭比堂康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芭比堂 (略)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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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1YX476B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数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密环审字〔2021〕23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芭比堂康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编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内容 | 北京芭比堂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北京芭比堂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密环审*)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 (略) 密云区季庄小区商住楼10号,建设北京芭比堂 (略) 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11.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3.5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动物疾病诊疗(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水、废气、噪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全面落实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总体结论。 二.拟建项目建设及生产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拟建项目产生的异味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相关限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废气排放口规范工作,执行《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 2.拟建项目产生废水经消毒设施消毒处理后,方可与生活污 (略) (略) ,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拟建项目医疗废水消毒设施、空调室外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须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4类标准限值。 4.拟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医疗废物须集中收集,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按照测算,拟建项目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0.008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0005吨/年。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五.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06-29 | ||
有效期自 | 2021-06-29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许可机关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备注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芭比堂 (略)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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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01YX476B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数新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密环审字〔2021〕23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芭比堂康居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许可编号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内容 | 北京芭比堂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北京芭比堂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密环审*)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 (略) 密云区季庄小区商住楼10号,建设北京芭比堂 (略) 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11.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3.5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动物疾病诊疗(包括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为废水、废气、噪声、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在全面落实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总体结论。 二.拟建项目建设及生产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拟建项目产生的异味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相关限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废气排放口规范工作,执行《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 2.拟建项目产生废水经消毒设施消毒处理后,方可与生活污 (略) (略) ,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拟建项目医疗废水消毒设施、空调室外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须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4类标准限值。 4.拟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医疗废物须集中收集,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按照测算,拟建项目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高于0.008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高于0.0005吨/年。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验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五.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五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06-29 | ||
有效期自 | 2021-06-29 | 有效期至 | 2099-12-31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许可机关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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