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嵩科技--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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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嵩科技--拟批准公示

(略)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对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改建项目

(略)

(略) 津南区北闸口镇工业 (略) 55号

天津玺丽 (略)

(略) 拟投资*元利用现有租赁厂房闲置区域建设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改建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购置混炼机、捏合机、切断机、连辊机及裁断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设备,对汽车零部件*基胶阻尼片生产线进行改建,将外购*基胶团调整化为企业自行加工,主要新增*基橡胶混炼、捏合工序。本次建设不新增产品产量,*基阻尼片产量仍为*套/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能力仍为空腔阻断片*套/年、*基胶阻尼片*套/年、EVA 片材(板材)*套/年、PE 防水膜*套/年,汽车零部件共*套/年。

(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员工,无新增废水排放。

(2)废气

本项目混炼、捏合、压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最终由1根20m高排气筒P3排放。

根据工程分析可知,本项目P3排气筒非*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橡胶制品制造-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5中颗粒物限值;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 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房外非*烷总烃监控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 2 的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在厂界处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6 中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6 中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3)噪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噪声限值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运营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区域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沾染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UV灯管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除尘灰经统一收集后, (略) 管理委员会负责及时清运。

本项目固废得到有效治理,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2022.09.07-2022.09.14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略)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对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改建项目

(略)

(略) 津南区北闸口镇工业 (略) 55号

天津玺丽 (略)

(略) 拟投资*元利用现有租赁厂房闲置区域建设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改建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购置混炼机、捏合机、切断机、连辊机及裁断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设备,对汽车零部件*基胶阻尼片生产线进行改建,将外购*基胶团调整化为企业自行加工,主要新增*基橡胶混炼、捏合工序。本次建设不新增产品产量,*基阻尼片产量仍为*套/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能力仍为空腔阻断片*套/年、*基胶阻尼片*套/年、EVA 片材(板材)*套/年、PE 防水膜*套/年,汽车零部件共*套/年。

(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员工,无新增废水排放。

(2)废气

本项目混炼、捏合、压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过滤棉+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最终由1根20m高排气筒P3排放。

根据工程分析可知,本项目P3排气筒非*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橡胶制品制造-轮胎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5中颗粒物限值;氨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 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房外非*烷总烃监控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 2 的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在厂界处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6 中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6 中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环境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3)噪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噪声限值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运营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区域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沾染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过滤棉、废UV灯管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除尘灰经统一收集后, (略) 管理委员会负责及时清运。

本项目固废得到有效治理,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2022.09.07-2022.09.14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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