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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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意见的

通 知

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我局对原《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8月15日-9月15日,相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hdghjxk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5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略) 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简称规划核验〔验收〕,下同),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略)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简称局驻大厅窗口)负责规划核验(验收)受理及要件审查工作;各相关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项目的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局机关原项目审查处室配合做好规划核验(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验(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竣工;

(二)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工程建设;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棚、临时变电设施、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已拆除完毕;

(四)违法建设行为已处罚、处理完毕。

第六条规划核验(验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申请(含授权委托书);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成果报告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局驻大厅窗口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驻大厅窗口受理项目规划核验(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项目所在辖区分局进行现场核验(验收);

(二)各分局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要求;

(三)各分局核验(验收)后及时将核验(验收)结果报各分局主管局长和分局局长,由分局局长签署是否同意核验(验收)意见后,报局驻大厅首席代表;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分局完成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核验(验收)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分局将核验(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驻大厅窗口,由局驻大厅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应当核查、核对下列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 (略) 、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核对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核对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核对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六)核查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笫九条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附影像资料,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一致)。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 (略) 、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包含建筑单体面积清单;建筑单体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规定。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

(二) 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架空层、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三)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1.如实反映规划用地范围内实际建设情况;

2.如实反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3.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量时间。

(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如实编制测量成果报告。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造成后果的,或由此引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测量成果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和报批评、 (略)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的资格。

第十一条规划核验(验收)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为依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地规划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在进行规划核验(验收)时,建筑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略) 、学校等),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认定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为准;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R≤3且m≤50

3000<M≤*

R≤2且m≤200

*<M≤*

m≤500(每栋建筑R≤3)

*<M≤*

m≤1000(每栋建筑R≤3)

M>*

m≤1200(每栋建筑R≤3)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2)建设项目经过放线、验线等程序,并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仍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市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履行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完善规划手续后,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以划拨方式供地, (略) 、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3)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经市国土部门、立项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总平面布置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经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辖区政府在签署意见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⒊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5.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笫十三条开发项目核验(验收)前,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内部优化分隔,原审查处室在征得消防、图审机构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可予以规划核验(验收)。

第十四条成片建设或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按规划许可证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验(验收)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完成;申请分期规划核验(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证明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略) 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试行)》(邯规办字〔2017〕33号)同时废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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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规范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我局对原《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8月15日-9月15日,相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hdghjxk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5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略) 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略) 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简称规划核验〔验收〕,下同),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略)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简称局驻大厅窗口)负责规划核验(验收)受理及要件审查工作;各相关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项目的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局机关原项目审查处室配合做好规划核验(验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验(验收)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竣工;

(二)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工程建设;

(三)规划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棚、临时变电设施、厕所、售楼处、施工围墙等已拆除完毕;

(四)违法建设行为已处罚、处理完毕。

第六条规划核验(验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申请(含授权委托书);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成果报告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局驻大厅窗口提出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驻大厅窗口受理项目规划核验(验收)申请后,及时通知项目所在辖区分局进行现场核验(验收);

(二)各分局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要求;

(三)各分局核验(验收)后及时将核验(验收)结果报各分局主管局长和分局局长,由分局局长签署是否同意核验(验收)意见后,报局驻大厅首席代表;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分局完成规划核验(验收)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核验(验收)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分局将核验(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驻大厅窗口,由局驻大厅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应当核查、核对下列内容: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 (略) 、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核对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核对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核对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六)核查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笫九条建筑工程规划核验(验收)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附影像资料,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一致)。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绿线距离、建筑间距、架 (略) 、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 (略) 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建筑工程测量成果报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包含建筑单体面积清单;建筑单体面积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规定。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

(二) 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架空层、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三)测绘单位对其测绘成果应附技术说明。

1.如实反映规划用地范围内实际建设情况;

2.如实反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具体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3.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标注测量时间。

(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测绘单位应当如实编制测量成果报告。因测绘成果质量原因而造成后果的,或由此引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的,测绘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测量成果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和报批评、 (略) 从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的资格。

第十一条规划核验(验收)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面积为依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本地规划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在进行规划核验(验收)时,建筑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略) 、学校等),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认定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为准;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R≤3且m≤50

3000<M≤*

R≤2且m≤200

*<M≤*

m≤500(每栋建筑R≤3)

*<M≤*

m≤1000(每栋建筑R≤3)

M>*

m≤1200(每栋建筑R≤3)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2)建设项目经过放线、验线等程序,并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仍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市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履行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程序,完善规划手续后,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以划拨方式供地, (略) 、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3)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经市国土部门、立项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总平面布置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经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辖区政府在签署意见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⒊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4.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5.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核验(验收)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 (略) 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核验(验收)。

笫十三条开发项目核验(验收)前,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内部优化分隔,原审查处室在征得消防、图审机构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可予以规划核验(验收)。

第十四条成片建设或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按规划许可证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验(验收)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完成;申请分期规划核验(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证明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略) 城乡规划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试行)》(邯规办字〔201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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