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洋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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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洋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
资助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日
照市海洋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
请、审核、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都能
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健康成长,顺利完
成学业,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在籍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公正、实事
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 16 周
岁学生,下同)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和学校评定
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认定,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1——2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级认定小组、专业系部认定小组、班级
评议小组三级资助认定机构。
(一)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组 长:唐加明 王 鹏
副组长:陈 伟 苏同伟
成 员:张晓辰 张 明 张 斌 杜加均 张玉成
顾瑞良 叶 薇
(二)系部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系
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三)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
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
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
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成
员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条 各系部应在学校公告栏、 (略) 公示系
部及班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第六条 各系部、班级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的重要性,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其家庭经
济状况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3—
(一)全日制在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
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
生本人学、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
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
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学生及家长对认定工作的监督,认真对
待学生或家长提出的异议,严肃核查,并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 各系部、班级要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学校每
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
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者,应及时
处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给与学生违纪处分。
—7——8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
资助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日
照市海洋工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
请、审核、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都能
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在公平的教育环境中健康成长,顺利完
成学业,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在籍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公正、实事
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 16 周
岁学生,下同)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和学校评定
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认定,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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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级认定小组、专业系部认定小组、班级
评议小组三级资助认定机构。
(一)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组 长:唐加明 王 鹏
副组长:陈 伟 苏同伟
成 员:张晓辰 张 明 张 斌 杜加均 张玉成
顾瑞良 叶 薇
(二)系部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系
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三)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
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
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
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成
员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条 各系部应在学校公告栏、 (略) 公示系
部及班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第六条 各系部、班级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的重要性,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其家庭经
济状况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3—
(一)全日制在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
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
生本人学、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
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
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学生及家长对认定工作的监督,认真对
待学生或家长提出的异议,严肃核查,并及时回复。
第十七条 各系部、班级要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学校每
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
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者,应及时
处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给与学生违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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