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农发〔2022〕25号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局、财政局)
贺平农发〔2022〕25号关于印发《贺州市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局、财政局)
贺平农发〔2022〕25号
关于印发《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田镇人民政府、羊头镇人民政府、望高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平桂区农业 (略) 平桂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保障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平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指由中央财政下达的用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进行管理,为进一步突出奖补资金的公共属性,有效引导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设,重点用于产业园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和联农带农增收。
第四条 奖补 (略) 平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建立专账,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为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广西壮族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创建方案》)和《广西壮族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项目,经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对于已有资金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创建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的各有关单位、新型经营主体以及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等实施单位,补助对象确需调整变更的, (略) 平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八条 实施单位须严格依照《创建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工艺、性质、标准等建设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九条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具体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以奖代补。由领导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进行综合验收后进行奖补。
(二)先建后补。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农业部门审核结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三)贴息贷款。由领导小组审查实施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结息原始凭证、经有效确认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等情况后进行贴息。
(四)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奖补资金对建设项目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50%,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除外。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按照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流程,做好项目申报、公开公示、审定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
(一)项目申报。各项目意向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建设办提出申请,经建设办初审认可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二)考察公示。建设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和分配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将拟补助项目在平桂区 (略) 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批复。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文件。
(四)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阳光操作。
(五)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向建设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重点针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按规定和计划使用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档案资料完整情况等,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六)资金拨付。奖补资金严格按照各项目确定的支持方式和分配方案,根据项目现场考察核实或竣工验收情况等安排奖补资金拨付,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奖补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补助的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国家、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办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扶持项目实施跟踪问效,按照《创建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的资金使用计划,考核年度当年的奖补资金使用率。
第十四条 由建设办组织,定期以建设单位自评和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对奖补资金所涉项目重点在投入、过程、产出、效果4个方面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查阅资料(项目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绩效自评报告等)、现场抽查核实、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各项工作优先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奖补资金所涉项目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实施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安排其他渠道的支持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低效无效或超范围使用的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重新统筹安排;对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产业园实施单位资格、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在平桂区范围内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 (略) 平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略) 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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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农发〔2022〕25号
关于印发《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田镇人民政府、羊头镇人民政府、望高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平桂区农业 (略) 平桂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着力保障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2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14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平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指由中央财政下达的用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进行管理,为进一步突出奖补资金的公共属性,有效引导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建设,重点用于产业园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和联农带农增收。
第四条 奖补 (略) 平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建立专账,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为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广西壮族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创建方案》)和《广西壮族 (略) 平桂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项目,经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对于已有资金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奖补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创建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的各有关单位、新型经营主体以及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等实施单位,补助对象确需调整变更的, (略) 平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八条 实施单位须严格依照《创建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备案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工艺、性质、标准等建设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批复。
第九条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等,具体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以奖代补。由领导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进行综合验收后进行奖补。
(二)先建后补。项目竣工后,实施单位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农业部门审核结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三)贴息贷款。由领导小组审查实施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结息原始凭证、经有效确认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等情况后进行贴息。
(四)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或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奖补资金对建设项目的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其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50%,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公益性项目除外。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奖补资金采取“项目申报法”分配,按照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流程,做好项目申报、公开公示、审定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
(一)项目申报。各项目意向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建设办提出申请,经建设办初审认可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二)考察公示。建设办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和分配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将拟补助项目在平桂区 (略) 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批复。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的批复文件。
(四)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阳光操作。
(五)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单位向建设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重点针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按规定和计划使用情况、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档案资料完整情况等,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六)资金拨付。奖补资金严格按照各项目确定的支持方式和分配方案,根据项目现场考察核实或竣工验收情况等安排奖补资金拨付,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奖补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奖补资金补助的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国家、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办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扶持项目实施跟踪问效,按照《创建方案》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的资金使用计划,考核年度当年的奖补资金使用率。
第十四条 由建设办组织,定期以建设单位自评和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对奖补资金所涉项目重点在投入、过程、产出、效果4个方面对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包括查阅资料(项目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成果佐证材料,绩效自评报告等)、现场抽查核实、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各项工作优先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奖补资金所涉项目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实施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安排其他渠道的支持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低效无效或超范围使用的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重新统筹安排;对挤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产业园实施单位资格、收回相应奖补资金,并在平桂区范围内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 (略) 平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略) 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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