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长福木业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长福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X
地址: (略) 尤溪县埔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长福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胶设施和热压设备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但你公司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1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8月24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六张;
4.《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8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X
地址: (略) 尤溪县埔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长福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胶设施和热压设备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但你公司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1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8月24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六张;
4.《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8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X
地址: (略) 尤溪县埔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长福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胶设施和热压设备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但你公司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1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8月24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六张;
4.《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8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X
地址: (略) 尤溪县埔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长福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2022年7月12日, (略) 尤溪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涂胶设施和热压设备生产时产生有机废气,但你公司未安装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8月17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11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8月24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 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六张;
4.《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 (略) 财政局
收 款 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科目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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