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溪县文兴机制砂加工厂)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溪县文兴机制砂加工厂)
明溪县文兴机制砂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天文
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HQYG72
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中土堡8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2年5月7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厂未在生产,你加工厂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破碎-筛分-清洗-成砂,生产废水经收集池-三级沉淀池沉淀-压滤机压滤后循环使用。检查发现你加工厂第一级沉淀池东南角处设置有一抽水泵,抽水泵上连接有管道,该管道铺设至厂区南面的夏阳溪岸边,检查时岸边未发现有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加工厂负责人打开抽水泵开关,第一级沉淀池内的水可通过该管道排放口排到夏阳溪内。执法人员现场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林天文全程陪同,见证执法人员取样、拍照、拍摄的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显示,打开抽水泵后通过该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厂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加工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
2、2022年5月7日现场照片*张,现场拍摄视频音像记录*份;
3、2022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天文);
4、你公司整改报告*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份;
6、你加工厂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林天文身份证复印件*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及送达回证*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你加工厂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8月12日
明溪县文兴机制砂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天文
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HQYG72
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中土堡8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2年5月7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厂未在生产,你加工厂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破碎-筛分-清洗-成砂,生产废水经收集池-三级沉淀池沉淀-压滤机压滤后循环使用。检查发现你加工厂第一级沉淀池东南角处设置有一抽水泵,抽水泵上连接有管道,该管道铺设至厂区南面的夏阳溪岸边,检查时岸边未发现有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加工厂负责人打开抽水泵开关,第一级沉淀池内的水可通过该管道排放口排到夏阳溪内。执法人员现场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林天文全程陪同,见证执法人员取样、拍照、拍摄的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显示,打开抽水泵后通过该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厂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加工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
2、2022年5月7日现场照片*张,现场拍摄视频音像记录*份;
3、2022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天文);
4、你公司整改报告*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份;
6、你加工厂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林天文身份证复印件*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及送达回证*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你加工厂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8月12日
明溪县文兴机制砂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天文
身份证号: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HQYG72
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中土堡8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2年5月7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厂未在生产,你加工厂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破碎-筛分-清洗-成砂,生产废水经收集池-三级沉淀池沉淀-压滤机压滤后循环使用。检查发现你加工厂第一级沉淀池东南角处设置有一抽水泵,抽水泵上连接有管道,该管道铺设至厂区南面的夏阳溪岸边,检查时岸边未发现有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加工厂负责人打开抽水泵开关,第一级沉淀池内的水可通过该管道排放口排到夏阳溪内。执法人员现场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林天文全程陪同,见证执法人员取样、拍照、拍摄的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显示,打开抽水泵后通过该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厂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加工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
2、2022年5月7日现场照片*张,现场拍摄视频音像记录*份;
3、2022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天文);
4、你公司整改报告*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份;
6、你加工厂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林天文身份证复印件*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及送达回证*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你加工厂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8月12日
明溪县文兴机制砂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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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RHQYG72
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中土堡8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放口。
2022年5月7日, (略) 明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加工厂未在生产,你加工厂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破碎-筛分-清洗-成砂,生产废水经收集池-三级沉淀池沉淀-压滤机压滤后循环使用。检查发现你加工厂第一级沉淀池东南角处设置有一抽水泵,抽水泵上连接有管道,该管道铺设至厂区南面的夏阳溪岸边,检查时岸边未发现有废水排放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加工厂负责人打开抽水泵开关,第一级沉淀池内的水可通过该管道排放口排到夏阳溪内。执法人员现场对打开抽水泵后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加工厂现场负责人林天文全程陪同,见证执法人员取样、拍照、拍摄的取证过程。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显示,打开抽水泵后通过该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指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经调查核实,你加工厂排污许可证上未审批上述相关废水排放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加工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明确告知你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
2、2022年5月7日现场照片*张,现场拍摄视频音像记录*份;
3、2022年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份(林天文);
4、你公司整改报告*份;
5、 (略) 明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22〕第15号)*份;
6、你加工厂其它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林天文身份证复印件*份);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环罚告〔2022〕6号)及送达回证*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规定,以及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裁量规定,我局调取了你加工厂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进行全面裁量,经综合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 (略) 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明溪)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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