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生元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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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生元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生产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广东华生元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 (略) 13号1栋103室
建设单位广东华生元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项目计划投资1.2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总投资的 5%;项目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95平方米;本项目生物制剂计划年产量 *支(约 174t/a),其中金因肽计划年产量*支/年,金因舒计划年产量*支/年;化药制剂即BFS(地夸磷索纳)计划年产量 *支(约 5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吹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较少,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房外监控点的要求。项目配制工序和气吹瓶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使厂界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设施处理后,能使厂区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浓度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项目天燃气燃烧废气中SO2、NOx和颗粒物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臭气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项目)。项目废气采取以上措施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原液车间的发酵废水、生物制剂车间的清洗废水、化药制剂车间的清洗废水、质检室废水、洗衣废水、纯水机反冲洗废水)产生量为 49.669t/d。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 (略) (略) ,其中原液车间的发酵废水收集后经高温灭活灭菌后再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初沉池+水解酸化池+A/O池+二沉池+微电解+混凝终沉池+BAF+消毒池工艺”,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的较严 (略) (略) ,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略) ,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不会对纳污水体带来明显不良影响。3、噪声建设项目正常营运时后,项目建成后,企业若能做好降噪减噪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项目厂界东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4b类标准,即[昼间≤70B(A),夜间≤55dB(A)];厂界东南面、西南面、西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B(A),夜间≤55dB(A)] ,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已开展,详情请看公众参与说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09-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项目概况描述及产污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影响分析不到位等。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广东华生元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 (略) 13号1栋103室
建设单位广东华生元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项目计划投资1.2亿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元,约占总投资的 5%;项目占地面积38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95平方米;本项目生物制剂计划年产量 *支(约 174t/a),其中金因肽计划年产量*支/年,金因舒计划年产量*支/年;化药制剂即BFS(地夸磷索纳)计划年产量 *支(约 5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吹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较少,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房外监控点的要求。项目配制工序和气吹瓶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使厂界浓度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设施处理后,能使厂区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浓度符合《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项目天燃气燃烧废气中SO2、NOx和颗粒物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限值。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臭气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新、扩、改建项目)。项目废气采取以上措施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原液车间的发酵废水、生物制剂车间的清洗废水、化药制剂车间的清洗废水、质检室废水、洗衣废水、纯水机反冲洗废水)产生量为 49.669t/d。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 (略) (略) ,其中原液车间的发酵废水收集后经高温灭活灭菌后再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初沉池+水解酸化池+A/O池+二沉池+微电解+混凝终沉池+BAF+消毒池工艺”,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的较严 (略) (略) ,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略) , (略) 常平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不会对纳污水体带来明显不良影响。3、噪声建设项目正常营运时后,项目建成后,企业若能做好降噪减噪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项目厂界东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4b类标准,即[昼间≤70B(A),夜间≤55dB(A)];厂界东南面、西南面、西北面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B(A),夜间≤55dB(A)] ,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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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公示时间2022-09-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项目概况描述及产污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环境影响分析不到位等。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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