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船营区胖头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船营区胖头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吉市水审批〔2022〕11号
(略) 船营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略) 船营区胖头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吉船水建办〔2021〕1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船营区搜登站镇二道沟屯附近。项目建设 (略) 船营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要由大坝除险加固、溢洪道和灌溉洞建设、 (略) 改造、尾水河道整治、山体防护、电气与金属结构安装、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等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3.31公顷。项目已于2020年8月开工,计划于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为29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挡护率为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为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同时要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依法依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赵 洋,电话:0432-*
联系人:于迪,电话:0432-*
(略) 水利局
2022年2月23日
吉市水审批〔2022〕11号
(略) 船营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略) 船营区胖头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吉船水建办〔2021〕1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 (略) 船营区搜登站镇二道沟屯附近。项目建设 (略) 船营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要由大坝除险加固、溢洪道和灌溉洞建设、 (略) 改造、尾水河道整治、山体防护、电气与金属结构安装、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等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3.31公顷。项目已于2020年8月开工,计划于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为29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为97%,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挡护率为97%,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为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同时要接受其监督检查。
(五)依法依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赵 洋,电话:0432-*
联系人:于迪,电话:0432-*
(略) 水利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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