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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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乌沙江贝步步高大道355号
建设单位广东中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项目概况广东中 (略) 原名为“ (略) (略) ”, (略) 长安镇乌沙江贝步步高大道355号(北纬22°45’51.082”,东经113°46’27.173”),于2009年5 (略)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9年5月31 (略) 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意见,报告表编号为:东环建【2009】659号。建设单位于2009年10月16 (略) 环境保护局的环保验收意见,编号为:东环建【2009】*号。建设单位于2016年9月3日将名称变更为“广 (略) ”,并于2016年12月26 (略) 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的变更事项的函,编号:东环审【2016】528号。建设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在全国排 (略) 上完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37F001P。建设单位于2021年5月委托广东 (略) 编制《广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环评批复编号:东环建〔2021〕5543号,并于2022年6月完成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于将企业名称由“广 (略) ”变更为“广东中 (略) ”,并于2022年7月21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事项的函,核准变更编号:(粤东)登字(2022)第*23号。改扩建前,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电子专用塑胶粒料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电子专用塑胶粒料5036吨。现因企业发展需要,项目申请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①产能:增加电子专用塑胶粒料的加工生产数量,产能由5036吨/年增加到*.9988吨/年。②设备:增加1套35型的挤出机组、1台200T的注塑机、2台破碎机、4台搅拌机。③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由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为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装置。④工作制度:全年工作时间由264天增加至365天。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电子专用塑胶粒料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电子专用塑胶粒料*.9988吨。本项目属于20 (略)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详见附件六), (略) 经济运行重点监测 A 库企业(详见附件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雨水实施雨污分流,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水;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有零散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蒸发,需定期补充;员工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一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略) ;注塑、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项目员工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DA002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噪声经车间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一般工业固废经破碎后回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09-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环评文件未按《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8561号)进行修改完善;未核实挤出、注塑工序源强核算系数;未核实投料、破碎、混料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未核实设备全年365天24小时工作的合理性;未核实现项目自主验收时间是否有误;未核实挤出、注塑工序冷却水用量。鉴于上述问题,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乌沙江贝步步高大道355号
建设单位广东中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熙霖节能环保 (略)
项目概况广东中 (略) 原名为“ (略) (略) ”, (略) 长安镇乌沙江贝步步高大道355号(北纬22°45’51.082”,东经113°46’27.173”),于2009年5 (略)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09年5月31 (略) 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意见,报告表编号为:东环建【2009】659号。建设单位于2009年10月16 (略) 环境保护局的环保验收意见,编号为:东环建【2009】*号。建设单位于2016年9月3日将名称变更为“广 (略) ”,并于2016年12月26 (略) 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的变更事项的函,编号:东环审【2016】528号。建设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在全国排 (略) 上完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37F001P。建设单位于2021年5月委托广东 (略) 编制《广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9月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环评批复编号:东环建〔2021〕5543号,并于2022年6月完成自主验收。建设单位于将企业名称由“广 (略) ”变更为“广东中 (略) ”,并于2022年7月21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事项的函,核准变更编号:(粤东)登字(2022)第*23号。改扩建前,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电子专用塑胶粒料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电子专用塑胶粒料5036吨。现因企业发展需要,项目申请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①产能:增加电子专用塑胶粒料的加工生产数量,产能由5036吨/年增加到*.9988吨/年。②设备:增加1套35型的挤出机组、1台200T的注塑机、2台破碎机、4台搅拌机。③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由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升级为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装置。④工作制度:全年工作时间由264天增加至365天。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从事电子专用塑胶粒料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电子专用塑胶粒料*.9988吨。本项目属于20 (略) “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详见附件六), (略) 经济运行重点监测 A 库企业(详见附件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雨水实施雨污分流,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水;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有零散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同时由于循环过程中少量的水蒸发,需定期补充;员工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一般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略) ;注塑、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1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项目员工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DA002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噪声经车间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一般工业固废经破碎后回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及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09-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环评文件未按《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8561号)进行修改完善;未核实挤出、注塑工序源强核算系数;未核实投料、破碎、混料工序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标准;未核实设备全年365天24小时工作的合理性;未核实现项目自主验收时间是否有误;未核实挤出、注塑工序冷却水用量。鉴于上述问题,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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