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弘擎电子材料研发生产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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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弘擎电子材料研发生产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常平弘擎电子材料研发生产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 (略) 322号
建设单位广东弘擎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本次建设项 (略) 常 (略) 322号,中心坐标:北纬22°58′35.180″,东经114°2′59.120″。项 (略) 2021年重大项目,编号:J*。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X。经营范围:加工、研发、产销:电子材料、离型纸、离型膜、硅胶保护膜、工业双面胶带、光学胶带、导电无纺布、导电布;其他印刷品印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东弘擎 (略) 位于 (略) 常平镇卢屋荔 (略) 8号2栋101室、3栋101室、4栋101室、5栋101室、23栋101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 56"00.67",东经114°01"28.53"),现 (略) 常 (略) 322号(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22°58′35.180″,东经114°2′59.120″),主要从事离型纸、离型膜、保护膜、胶带加工生产。本项目的总投资为*万元,迁改扩建后,广东弘擎 (略) 新厂址的占地面积为*.83m2,建筑面积约为*.46m2,主要从事离型纸、离型膜、保护膜、胶带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离型纸*万m2/a、离型膜1412.*m2/a、保护膜2260.*m2/a 、胶带*m2/a。设有淋膜生产线2条、离型纸涂布生产线4条、离型膜涂布生产线1条、保护膜涂布生产线3条、胶带印刷涂布机生产线2条、胶带涂布机生产线15条,生产废水全部作为零星废水委托石马河流域外的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本次迁改扩建主要内容:(1) (略) 场需求的变更和新的环保要求, (略) 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竞争力,原有生产规模已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进行产品方案调整,本次迁改扩建离型纸、保护膜、胶带产品产能增加,离型膜产能减少,取消原审批的电磁屏蔽膜产品。(2)因产品方案调整,产能增加,在原审批设备的基础上,新增淋膜生产线1条、离型纸涂布生产线1条、保护膜涂布生产线2条、胶带印刷涂布机生产线1条、胶带涂布机生产线8条、同时新增离型纸印刷机1台以及胶水研发配套设备等。(3)因产品方案调整,胶水配方亦发生变化相应原辅料用量增加低挥发性胶水的用量, 新增的离型膜、保护膜、胶带产品硅油、胶水配方、水性油墨为低挥发性原辅料,由于原料用量增加,迁改扩建后VOCs排放量增加。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印刷、淋膜、涂布、搅拌、烘烤、实验室研发、水性胶水生产工序密闭车间内收集效率按90%计,项目拟将胶带、离型膜、保护膜搅拌、涂布、烘烤、印刷等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引风机至RTO设备进行焚烧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限值要求项目离型纸搅拌、涂布、烘烤、挤出和印刷工序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机废气经引风机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限值要求;项目实验室研发、水性胶水生产工序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机废气经引风机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淋膜挤出非*烷总烃《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项目部分未被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为无组织排放,本项目VOCs在厂界外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未超出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在厂界外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未超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同时,项目须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锅炉燃料采用天然气,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建设方将锅炉放置在锅炉房内收集废气经烟管引至15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锅炉)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1 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 号)较严值标准。项目RTO燃烧器燃料采用天然气,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RTO燃烧废气和有机废气一起排气筒排放,排放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厨房由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项目将其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标准后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排放。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引至就近水体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略) 。三、一般固废: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四:噪声:项目噪声经墙体隔声、减振处理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达标,对厂界周围环境影响较轻。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09-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环评报告类别不明确,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施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常平弘擎电子材料研发生产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 (略) 322号
建设单位广东弘擎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本次建设项 (略) 常 (略) 322号,中心坐标:北纬22°58′35.180″,东经114°2′59.120″。项 (略) 2021年重大项目,编号:J*。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X。经营范围:加工、研发、产销:电子材料、离型纸、离型膜、硅胶保护膜、工业双面胶带、光学胶带、导电无纺布、导电布;其他印刷品印刷;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东弘擎 (略) 位于 (略) 常平镇卢屋荔 (略) 8号2栋101室、3栋101室、4栋101室、5栋101室、23栋101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 56"00.67",东经114°01"28.53"),现 (略) 常 (略) 322号(厂址中心坐标为:北纬22°58′35.180″,东经114°2′59.120″),主要从事离型纸、离型膜、保护膜、胶带加工生产。本项目的总投资为*万元,迁改扩建后,广东弘擎 (略) 新厂址的占地面积为*.83m2,建筑面积约为*.46m2,主要从事离型纸、离型膜、保护膜、胶带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离型纸*万m2/a、离型膜1412.*m2/a、保护膜2260.*m2/a 、胶带*m2/a。设有淋膜生产线2条、离型纸涂布生产线4条、离型膜涂布生产线1条、保护膜涂布生产线3条、胶带印刷涂布机生产线2条、胶带涂布机生产线15条,生产废水全部作为零星废水委托石马河流域外的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本次迁改扩建主要内容:(1) (略) 场需求的变更和新的环保要求, (略) 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竞争力,原有生产规模已无法满足生产需求,进行产品方案调整,本次迁改扩建离型纸、保护膜、胶带产品产能增加,离型膜产能减少,取消原审批的电磁屏蔽膜产品。(2)因产品方案调整,产能增加,在原审批设备的基础上,新增淋膜生产线1条、离型纸涂布生产线1条、保护膜涂布生产线2条、胶带印刷涂布机生产线1条、胶带涂布机生产线8条、同时新增离型纸印刷机1台以及胶水研发配套设备等。(3)因产品方案调整,胶水配方亦发生变化相应原辅料用量增加低挥发性胶水的用量, 新增的离型膜、保护膜、胶带产品硅油、胶水配方、水性油墨为低挥发性原辅料,由于原料用量增加,迁改扩建后VOCs排放量增加。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印刷、淋膜、涂布、搅拌、烘烤、实验室研发、水性胶水生产工序密闭车间内收集效率按90%计,项目拟将胶带、离型膜、保护膜搅拌、涂布、烘烤、印刷等工序设置密闭车间,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引风机至RTO设备进行焚烧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限值要求项目离型纸搅拌、涂布、烘烤、挤出和印刷工序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机废气经引风机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限值要求;项目实验室研发、水性胶水生产工序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机废气经引风机引至“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淋膜挤出非*烷总烃《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项目部分未被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为无组织排放,本项目VOCs在厂界外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未超出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在厂界外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未超出《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同时,项目须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锅炉燃料采用天然气,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建设方将锅炉放置在锅炉房内收集废气经烟管引至15米高空排放,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锅炉)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2021 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 号)较严值标准。项目RTO燃烧器燃料采用天然气,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RTO燃烧废气和有机废气一起排气筒排放,排放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厨房由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项目将其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标准后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排放。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略) ,引至就近水体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略) 。三、一般固废: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四:噪声:项目噪声经墙体隔声、减振处理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能达标,对厂界周围环境影响较轻。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09-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环评报告类别不明确,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施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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