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关于额济纳旗东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2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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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关于额济纳旗东山萤石有限责任公司2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额济纳旗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报来《关于上报额济纳旗 (略) 2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额发改发〔2022〕1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总投资4469.*元,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温图高勒苏木白龙山矿区。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为一期工程建设1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832.89吨标准煤(当量值)、5520.32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1.18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1.70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为0.30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43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萤石精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6吨标准煤(当量值)、0.09吨标准煤(等价值)。该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低于阿拉善盟2020年单位GDP 能耗和自治区下达阿拉善盟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有利于促进阿拉善盟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Ⅰ级能效标准的水泵、空压机、冷水机、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和阿拉善盟能耗预算管理,按照用能指标组织生产运行。

四、请你单位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该项目(企业)纳入本地区能耗预算管理并监督执行。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请额济纳旗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依据自治区下达阿拉善盟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加强对项目能耗运行的监管,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目标的影响,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1日

额济纳旗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报来《关于上报额济纳旗 (略) 2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一期工程1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额发改发〔2022〕11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总投资4469.*元,位于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温图高勒苏木白龙山矿区。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为一期工程建设1000t/d萤石选矿及配套尾矿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832.89吨标准煤(当量值)、5520.32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1.18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1.70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单位产值综合能耗为0.30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43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萤石精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06吨标准煤(当量值)、0.09吨标准煤(等价值)。该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低于阿拉善盟2020年单位GDP 能耗和自治区下达阿拉善盟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有利于促进阿拉善盟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原则上不需落实能耗指标。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优化建设方案。合理布置建筑物朝向和间距,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降低建筑能耗。在满足工艺要求及设备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合理缩短设备间距。合理设计供电系统,减少电能损耗。优化设置循环水系统,提高循环水重复利用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Ⅰ级能效标准的水泵、空压机、冷水机、变压器等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

(四)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实际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的能耗。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接受自治区和阿拉善盟能耗预算管理,按照用能指标组织生产运行。

四、请你单位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按照自治区能耗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该项目(企业)纳入本地区能耗预算管理并监督执行。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能耗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请额济纳旗按照“能耗强度严格控制、能耗总量弹性管理”的原则,依据自治区下达阿拉善盟的“十四五”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加强对项目能耗运行的监管,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地区“十四五”能耗强度目标的影响,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


阿拉善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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