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等文件的通知
沪水务〔2022〕6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版)》(监督安〔2022〕1号),住建部制定了《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学习
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 (略) 水务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领会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系统梳理水务建设条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做实。
二、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水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清单中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各单位可按照清单直接判定隐患等级。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本辖区内水务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 (略) 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水务〔2021〕4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及时分析研判和动态掌握在建工程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工程参建各方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调整风险监管对策措施,采取差异化监督、重点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双重预防工作,实施有效、动态的风险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
的通知(办监督〔2021〕364号)
2.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
版)》的通知(监督安〔2022〕1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略) 水务局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沪水务〔2022〕6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办监督〔2021〕364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版)》(监督安〔2022〕1号),住建部制定了《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学习
近几年国家、相关部委、 (略) 水务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领会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系统梳理水务建设条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切实做到学深、悟透、做实。
二、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水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清单中列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各单位可按照清单直接判定隐患等级。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本辖区内水务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 (略) 水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水务〔2021〕4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及时分析研判和动态掌握在建工程项目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实施阶段,根据工程参建各方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调整风险监管对策措施,采取差异化监督、重点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双重预防工作,实施有效、动态的风险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
的通知(办监督〔2021〕364号)
2.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
版)》的通知(监督安〔2022〕1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略)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略) 水务局
2022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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