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安经济开发区竹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咸安经济开发区竹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咸安经济开发区竹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咸安经济开发区竹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人才公寓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 (略) 咸安区向阳湖镇甘棠村,通江大道东侧,甘棠中心小学西侧。项目中心位置坐标:114°10"7.49"E,29°54"3.65"N。项目主要新建竹产业服务中心及人才公寓4栋、 (略) 、配套用房、公共服务用房、门卫、地下人防以 (略) 、给排水、绿化等配套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75m2,容积率1.04,建筑物占地面积4303m2,建筑密度20.86%,绿地率31.78%。
项目总用地面积2.06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挖填总量4.*m3,其中挖方量为2.*m3,填方量2.*m3,无借方和弃方。工程总投资为*.*元,其中土建投资为8930.*元。项目计划于2022年8月开工,2024年7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为项目完工后的第一年,即2025年。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二级标准。
(二)《报告表》编制的内容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编制依据充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防治方案基本可行。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06hm2。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分区防治措施布置。工程水土流失重点时段为施工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临时堆土区。施工期间应该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活动用地,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堆土要及时清运带指定的地点进行防护,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落实水土保持资金和管理人员,保证水土保持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194.*元,其中主体已有投资118.*元;工程措施投资*元,植物措施投资98.*元,临时措施投资37.*元,独立费用23.*元(其中建设管理费3.*元,水土保持监理费8.*元,科研勘测设计费6.*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元,水土保持验收费3.*元),基本预备费1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元。
三、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二)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工作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元。
(四)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8月30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咸安经济开发区竹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咸安经济开发区竹产业综合服务中心及配套人才公寓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11-*-04-01-*) (略) 咸安区向阳湖镇甘棠村,通江大道东侧,甘棠中心小学西侧。项目中心位置坐标:114°10"7.49"E,29°54"3.65"N。项目主要新建竹产业服务中心及人才公寓4栋、 (略) 、配套用房、公共服务用房、门卫、地下人防以 (略) 、给排水、绿化等配套设施。项目总建筑面积*.75m2,容积率1.04,建筑物占地面积4303m2,建筑密度20.86%,绿地率31.78%。
项目总用地面积2.06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挖填总量4.*m3,其中挖方量为2.*m3,填方量2.*m3,无借方和弃方。工程总投资为*.*元,其中土建投资为8930.*元。项目计划于2022年8月开工,2024年7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为项目完工后的第一年,即2025年。
二、总体意见
(一)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二级标准。
(二)《报告表》编制的内容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编制依据充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防治方案基本可行。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06hm2。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分区防治措施布置。工程水土流失重点时段为施工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临时堆土区。施工期间应该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各类施工活动用地,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堆土要及时清运带指定的地点进行防护,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五)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落实水土保持资金和管理人员,保证水土保持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投资194.*元,其中主体已有投资118.*元;工程措施投资*元,植物措施投资98.*元,临时措施投资37.*元,独立费用23.*元(其中建设管理费3.*元,水土保持监理费8.*元,科研勘测设计费6.*元,水土保持监测费2.*元,水土保持验收费3.*元),基本预备费10.*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元。
三、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二)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工作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依法依规向咸安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元。
(四)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的要求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报备。
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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