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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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环高罚告字〔2022〕2号


当事人名称:铜仁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FMTAX63

法定代表人:邓和长

地 址: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康蓝光电7号厂房

2022年8月23日, (略) 位于位于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康蓝光电7号厂房的废塑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塑料加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5月25日开工建设,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于2022年6月19日开始利用原材料投入生产,检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裁量幅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鑫电话:0856-*

地 址:铜仁高新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邮 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3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环高罚告字〔2022〕2号


当事人名称:铜仁废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FMTAX63

法定代表人:邓和长

地 址: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康蓝光电7号厂房

2022年8月23日, (略) 位于位于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康蓝光电7号厂房的废塑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塑料加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5月25日开工建设,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于2022年6月19日开始利用原材料投入生产,检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相片、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裁量幅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鑫电话:0856-*

地 址:铜仁高新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邮 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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