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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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略) 品位,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现将《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日至**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 (略) 住房和城乡建 (略) 锦湖街道办事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 (略) 安阳路95号

联系电话:0577-*

电子邮箱:*@*ina.com

邮政编码:*

(略) 锦湖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 (略) 瑞湖路158号213室

联系电话:0577-*

电子邮箱:*@*63.com

邮政编码:*

附件:《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人民政府

**日

附件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外桃枝河以东、以南,沙河路以西,花园新村(菜市场)以北,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在上述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略) 锦湖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不动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产权的房屋,按规定组织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的不动产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征收住宅、商业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商业用房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回购对应原房面积的部分,其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原房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计算。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4.其他补偿标准:

宽带

200元/台

电话

108元/部

水表

40元/只

数字电视

80元/户

电表(单相)

100元/只



除上述外的其他设施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三)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被征收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4计算。

2、被征收商业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不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1安置,具体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安置。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评估平均单价×57%、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及其他补偿构成。

2.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及其他补偿构成。

3.货币补偿款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新建的住宅用房,该房为期房。

(2)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

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住宅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2平方米、87平方米、97平方米、108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被征收人根据安置建筑面积对应下表确定认购套型;安置房套型有多套的,在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内由被征收人选择组合,但组合后的套型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安置建筑面积总和。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安置建筑面积和安置房套型对应表:

序号

安置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置房套型

1

72(含)以下

72

A

2

72(不含)-87(含)

87

B

3

87(不含)-97(含)

97

C

4

97(不含)-108(含)

108

D

(3)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 (略) 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建筑面 (略) 场评估价结算;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 (略) 场评估价下浮57%结算,其中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以45平方米计算;定位的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超出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 (略) 场评估价结算。

(4)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

被征收人安置用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其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回购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计算补偿款。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回购的,其安置建筑面积应大于对应表第二列区间的最高值,且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建筑面积以对应表第二列区间的最高值确定。部分回购后,产权调换补偿款以套型认购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之比还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本方案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款结算。

(5)住宅安置房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回购款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其他补偿费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建设至地上3层时,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60%;第三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竣工预验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35%;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和安置商业用房价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 (略) 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房源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新建的商业用房,该房为期房。

(3)商业用房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其他补偿费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建设至地上3层时,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60%;第三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竣工预验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35%;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三)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在其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生效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安置。

1.房票房源及价格:具体 (略) 人民政府指定,房票房源价格等有关规定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2.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面值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房票奖励等部分构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放弃购房的或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收回注销,按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

3.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质押。

4.对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剩余货币部分按房票出票时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由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

七、奖励措施

(一)选择产权调换

1.公寓式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奖励;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

1.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奖励。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并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超出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且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不腾空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选择房票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的5%进行奖励。

八、安置事项

(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二)安置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 (略) 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所有。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

上述停车位指地下一、二层停车位,地下一层地下室停车位均价为9.8万元/个,地下二层地下室停车位均价为7.8万元/个,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定位方式由另行规定。

2.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被征收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件,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依 (略) 提起诉讼。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达到97%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 (略) 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房屋征收腾空公告;未达到97%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 (略)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腾空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并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 (略) 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六)沙河新村第15、第17幢房屋权利人原已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视为已在本项目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其腾空时间按第15、17幢腾空搬迁告知书实际腾空验收合格的时间认定。如第15、17幢被征收人原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在本项目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申请变更为按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原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可在本项目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申请变更为按本方案规定就地安置,变更时应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或由实施单位提出方 (略) 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略) 品位,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第590号令)、《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现将《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日至**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件方式 (略) 住房和城乡建 (略) 锦湖街道办事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地址: (略) 安阳路95号

联系电话:0577-*

电子邮箱:*@*ina.com

邮政编码:*

(略) 锦湖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 (略) 瑞湖路158号213室

联系电话:0577-*

电子邮箱:*@*63.com

邮政编码:*

附件:《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 人民政府

**日

附件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略) 锦湖街道沙河新村团块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外桃枝河以东、以南,沙河路以西,花园新村(菜市场)以北,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在上述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略) 锦湖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详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四、房屋征收补偿一般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不动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未登记产权的房屋,按规定组织认定处置,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本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的不动产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包括: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

1.搬迁费(回迁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征收住宅、商业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实施单位应按上述标准支付回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

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支付。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商业用房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实施单位未提供用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中住宅用房选择部分回购的,回购对应原房面积的部分,其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剩余原房面积按上述标准执行。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计算。

(2)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4.其他补偿标准:

宽带

200元/台

电话

108元/部

水表

40元/只

数字电视

80元/户

电表(单相)

100元/只



除上述外的其他设施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宽带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到相关单位缴清。

(三)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1、被征收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1.4计算。

2、被征收商业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不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1安置,具体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安置。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评估平均单价×57%、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及其他补偿构成。

2.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款:由被征收房屋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及其他补偿构成。

3.货币补偿款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新建的住宅用房,该房为期房。

(2)安置房源建设标准及套型:

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住宅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2平方米、87平方米、97平方米、108平方米左右四档套型。被征收人根据安置建筑面积对应下表确定认购套型;安置房套型有多套的,在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内由被征收人选择组合,但组合后的套型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安置建筑面积总和。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具体以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安置建筑面积和安置房套型对应表:

序号

安置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

安置房套型

1

72(含)以下

72

A

2

72(不含)-87(含)

87

B

3

87(不含)-97(含)

97

C

4

97(不含)-108(含)

108

D

(3)安置房价格与房款结算: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 (略) 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建筑面 (略) 场评估价结算;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 (略) 场评估价下浮57%结算,其中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以45平方米计算;定位的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超出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 (略) 场评估价结算。

(4)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

被征收人安置用房按套型认购后,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回购的,其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剩余安置建筑面积回购款=回购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计算补偿款。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回购的,其安置建筑面积应大于对应表第二列区间的最高值,且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建筑面积以对应表第二列区间的最高值确定。部分回购后,产权调换补偿款以套型认购安置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安置建筑面积之比还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本方案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款结算。

(5)住宅安置房房款的交纳:

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回购款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其他补偿费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建设至地上3层时,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60%;第三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竣工预验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35%;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2.商业用房产权调换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结算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和安置商业用房价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 (略) 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房源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新建的商业用房,该房为期房。

(3)商业用房安置房房款的交纳:除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外,被征收房屋价值、奖励、其他补偿费等直接转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建设至地上3层时,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60%;第三期差额购房款待安置房竣工预验收后,缴纳购房结算款差额的35%;余款待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结清(具体交款时间以交款通知或公告为准)。

(三)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在其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生效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实施单位申请房票安置。

1.房票房源及价格:具体 (略) 人民政府指定,房票房源价格等有关规定由实施单位在认购前进行公布。

2.票面金额和期限:房票面值原则上由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房票奖励等部分构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至购房之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票面金额参照出票时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4个月。房票持有人放弃购房的或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收回注销,按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

3.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质押。

4.对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多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向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相应房票奖励,剩余货币部分按房票出票时 (略) 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由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

七、奖励措施

(一)选择产权调换

1.公寓式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奖励;在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奖励。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

1.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或认定)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奖励。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的,并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超出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且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公告规定期限内不腾空搬迁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四)选择房票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的5%进行奖励。

八、安置事项

(一)安置房源认购办法: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二)安置房房源设施权属和其他事项

1.安置房源的地下室停车位及地下空间 (略) 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单位所有。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套住宅安置用房可优先配购一个地下停车位。

上述停车位指地下一、二层停车位,地下一层地下室停车位均价为9.8万元/个,地下二层地下室停车位均价为7.8万元/个,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定位方式由另行规定。

2.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付时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签订首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首期物业服务单位由房源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选聘。煤气、水、电初(报)装费等费用,按规定由被征收人负担,在安置房交付时由房源建设单位代收代付。

九、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身份证件,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和注销申请报告、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依 (略) 提起诉讼。如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达到97%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 (略) 人民政府适时发布房屋征收腾空公告;未达到97%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 (略)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四)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腾空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并要保持原房的完整性,否则视损坏程度按原相应的补偿价值扣除。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 (略) 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略) 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六)沙河新村第15、第17幢房屋权利人原已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视为已在本项目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其腾空时间按第15、17幢腾空搬迁告知书实际腾空验收合格的时间认定。如第15、17幢被征收人原协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在本项目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申请变更为按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原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可在本项目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申请变更为按本方案规定就地安置,变更时应与实施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或由实施单位提出方 (略) 人民政府另作补充规定。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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