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陆珥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建设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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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陆珥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建设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38号

申请人:王*珥,男,汉族,1946年6月4日出生

住址: (略) (略)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 (略) 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来红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魏塘 (略) 259号房屋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王*珥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及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2年4月22日共同作出的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县魏塘 (略) 259号房屋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3日,向*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明、*峰、*燕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于2022年7月14日以公告形式向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公告送达经过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4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魏塘街道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位于嘉善县魏塘 (略) 259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0月20日出具《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认定上述房屋的合法面积为 158.66 平方米,2019年12月5日出具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认定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世渊,合法面积158.66平方米。2021年7月13日,嘉善县公证处在调查、核实后,出具(2021)浙善证字第1392号公证书,认定上述房屋的权利人为*世渊和王惠黎(夫妻),由继承权人*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珥、王*乐、王*益、王刚、*晓玲共同继承。2021年7月13日,县建设局、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珥、王*乐、王*益、王刚、*晓玲签订《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22年4月22日,县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申请人认为:第一、该决定书不合理、不合法。1.撤销原认定结果是因相关当事人对该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相关当事人应在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发布后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事实上提出行政诉讼已在发布后1年半左右。现行政机关以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原认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作出决定书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相关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未能提交否定原认定结果的证据,并且这些所谓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原认定时都掌握的,恰恰是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原认定的。第二、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所作出的认定是合法、合理的,作出的认定证据充分。1.1974年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中明确位于魏塘镇谈公街329号房屋的产权人为*世渊。2.1992年的嘉善县房管处出具的嘉善县房屋产权登记查档记录表中明确载明位于东门大街329号房屋的产权人为*世渊。3.地籍册中载明东门大街329号房屋权利人为*世渊,并且没有他项权利人。4.行政机关认为原认定证据不充分的主要理由1951年的农业税土地清册”的作用是涉及农业税管理,不是房屋确权,其中载明的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记载不是权利人的认定。5.1951年的农业税土地清册上载明的案涉房屋地号为5838号,地籍册上载明的地号也为5838号,明确权利人是*世渊,从而可以完全推翻以家庭成员来作为权利人的观点。第三、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太过随意。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 (略)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见,对未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是十分谨慎的,需竭尽手段去调查、认定。认定的结果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行政机关在相关人员未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撤销认定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没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第四、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在原认定作出后,申请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正常收补偿协议书,确定了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涉及的继承权人数十人,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了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和对于原认定书的信赖,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第五,退一步讲,即使说原认定中对于认定面积有瑕疵,不是应该撤销,而是维持正确的部分,并对认定面积予以修正。1.本案中,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不是从本着实事求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理念,而是把问题、矛盾扩大。2.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将案涉房屋作为产权不明来处理,无限期将该问题搁置,会导致申请人将无法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失去了对老房子的所有权,严重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3.根据1992年的嘉善县房管处出具的嘉善县房屋产权登记查档记录表、1974年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地籍册中证明产权人是*世渊是十分充分的,通过1974年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至少*世渊享有109.23平方米。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

2.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

3.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

4.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5.公证书;

6.谈公片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

7.嘉善县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记录表;

8.地籍册;

9.农业税土地清册。

被申请人县建设局答复称: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具有相应职权,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关于公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于当日公示。同日,县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发现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产权登记建筑,魏塘 (略) 259号房屋系该地块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之一。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对该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同时调取了与该房屋有关的《嘉善县私有房屋产权申请表》《房屋四至墙界申请表》《房屋登记查档记录表》等材料。经测绘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为164.78平方米,经认定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58.66平方米,因该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附件: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表(二))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因*世渊的继承人之一王*珥向县建设局主张该房屋系其祖父*世渊所有,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再次调取了与该房屋有关的《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1954年,第一页户号59),《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走访调查情况,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并予以公示。后因相关当事人*峰、*燕对该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原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该房屋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依据不足。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事先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向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县建设局就相关意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但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并未提供明确产权的证明材料,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二、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调查认定过程中查阅和调查了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其中《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1954年)记载:东门大街329号( (略) 259号)户主为*世渊;《谈公片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记载:住户*世渊,私房109.23平方米;1988年12月24日由胡寿英提交的《嘉善县私有房屋申请表》记载:房屋产权来源为“祖传”,“原系阿公*世渊户主(已去世),土地房产证已遗失”。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走访调查情况,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但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县建设局未掌握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登记表、2007年5月由嘉善县魏塘镇谈公社区居委会、嘉善县日晖街道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林、*永雄《协议书》等,证实在*世渊去世后该房屋确实可能存在其他人员居住并进行修缮的情况,故该房屋建筑面积164.78平方米(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8.66平方米)中确有存在其他权利人的可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世渊去世前及去世后对现有建筑及新增建筑均享有所有权。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综合认定原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依据不足,以上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县建设局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1.关于公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

2. (略) 259号房地产分幢平面图( (略) (略) 测绘图)、1990年测绘图(部分)、房屋现场照片、《嘉善县私有房屋产权申请表》《房屋四至墙界申请表》《房地产平面图》《房屋登记查档记录表》、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经登记调查认定结果公示及照片;

3.王*珥关于案涉房屋的说明、《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及公示照片;

4.政起诉状、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329号户口名册、常住人口登记本及户口本、《证明》2份(*永雄本人签名及盖章,2007年5月14日谈公社区居委会及嘉善县魏塘镇日晖街道分别盖章)、申请人为*永雄的《关于修理危房的报告》、《协议书》(签约时间为1991年5月,落款签约人为*其林、*永雄,中间证人卢世尧);

5.《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接待记录单、《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公示照片;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节选。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答复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县建设局相同。

第三人*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华、*晓平、王希、*杭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希望能够查明*世渊是否案涉房产产权所有人,对王*珥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没有额外补充,由王*珥全权代表其意见。*峰、*燕、*明及其他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公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同日,县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案涉房屋位于嘉善县魏塘街 (略) 259号(原魏塘镇东门大街329号,后改为魏塘镇东门大街422号,现为魏塘街 (略) 259号),位于于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征收范围内。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表》,权利人为“产权人不明确”证明材料为“1.嘉善县私有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2.房屋四至墙界申请表;3.房屋登记查档记录表;4.身份证复印件”初步调查意见为“该户自建房测绘面积164.78平方米,需要认定其合法建造面积”。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于2019年10月10日认定,该户合法建筑为158.66平方米(其中合法房屋面积为158.66平方米),违法建筑为6.12平方米。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0日同意认定工作组意见。2019年10月22日,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张贴形式发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该公示载明案涉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编号4770,建筑物坐落: (略) 259号(大*锁店),自建房面积为164.78,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法房屋面积为158.66平方米。后申请人王*珥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外祖父*世渊生前所有,提供了《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该清册记载东门大街329号房屋的户号为59,户主姓名*世渊,家庭成员除*世渊的妻子、子女、孙子女等多人外,还包括*世渊的侄子、侄媳、侄孙等多人。被申请人调取了与该房屋有关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该表登记住户*世元(*世渊)私房2楼2底,面积109.23平方米。2019年12月5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及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张贴形式发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该公告载明案涉房屋权利申请人为*世渊(已故),编号4770,建筑物坐落: (略) 259号(大*锁店),自建房面积为164.78,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面积为158.66平方米,复核结果为“更正”。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王*珥及第三人*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等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与县建设局、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了《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21年9月7日,申请人王*珥等人向嘉 (略) 对第三人*明提起排除妨害之诉〔(2021)浙0421民初3914号〕,后于2022年5月25日撤诉。2021年10月28日,第三人*峰、*燕对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1)浙0421行初66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其中包括户长登记为*唯民的户口名册(门牌329号)、户主登记为*永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谈公1组55户东大街422号)、户主登记为*永雄的户口本(住址 (略) 259号)、1997年8月嘉善县魏塘镇日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1991年4月*永雄关于修理危房的报告、1991年5月*永雄与*其林签订的《协议书》(有关东门422号房屋修缮及租赁事宜,中间证人*世尧)、2007年5月《证明》等等。根据*峰、*燕提供的证据材料,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认为原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案涉房屋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依据不足。2022年3月10日,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事先告知书》,告知王*珥及*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等人,因主要证据不足,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并分别向王*珥及*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峰、*燕、*明进行了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2022年3月18日,上述告知书在嘉善县人民 (略) 站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及*韻芬、戚雪文、*晓玲、*晓平、王希、*杭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被采纳。2022年4月22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县建设局作出了《决定书》,决定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并分别向王*珥及*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峰、*燕、*明进行了邮寄或者直接送达。2022年4月27日将上述《决定书》张贴在了案涉房屋门口。2022年4月28日,上述《决定书》在嘉善县人民 (略) 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峰、*燕于2022年4月25日申请撤诉,嘉 (略) 于当日作出(2020)浙0421行初66号行政裁定,准予撤诉。申请人王*珥对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作出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世渊儿媳妇胡寿英在1988年《嘉善县土地登记申请书》上明确,土地权属来源为祖传,案涉住宅原系阿公*世渊户主(已去世),地土房屋证已遗失,总用地面积106.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4.4平方米。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居民委员会作为证明单位盖章的《继承证明书》记载,申请人为*维民(即*唯民)、胡寿英、姚五宝、*其林代,胡寿英、*维民(即*唯民)、姚五宝、*柏年、*康年、*康生为案涉房屋的共有继承人。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康年邮寄了《决定书》,邮件显示7月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房屋征收、规划、建管)、国土(不动产登记)、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作出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浙江省嘉善县谈公街土地房屋清册》将座落于东门大街329号房屋登记为户主*世渊,并列明了多名家庭成员。1974年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登记案涉房屋住户为*世渊,面积为109.23平方米。第三人*峰、*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存在他人居住及修缮的情况。《继承证明书》也载明胡寿英、*维民(即*唯民)、姚五宝、*柏年、*康年、*康生为案涉房屋的共有继承人。案涉房屋现有面积为164.78平方米,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世渊去世前房屋的权属、面积,亦无法证明*世渊去世后新增房屋面积的权属,复核公告(四)认定权利申请人为*世渊,依据不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本案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案涉房屋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证据不足,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足以影响到后续实质处理结果,应当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本案被申请人作出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

本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王陆珥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建设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pdf

嘉善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善政复〔2022〕38号

申请人:王*珥,男,汉族,1946年6月4日出生

住址: (略) (略)

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 (略) 68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777号

法定代表人:来红职务:局长

第三人:嘉善县魏塘 (略) 259号房屋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王*珥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及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2年4月22日共同作出的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追加嘉善县魏塘 (略) 259号房屋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3日,向*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明、*峰、*燕邮寄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于2022年7月14日以公告形式向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公告送达经过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9月24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魏塘街道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位于嘉善县魏塘 (略) 259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0月20日出具《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认定上述房屋的合法面积为 158.66 平方米,2019年12月5日出具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认定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为*世渊,合法面积158.66平方米。2021年7月13日,嘉善县公证处在调查、核实后,出具(2021)浙善证字第1392号公证书,认定上述房屋的权利人为*世渊和王惠黎(夫妻),由继承权人*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珥、王*乐、王*益、王刚、*晓玲共同继承。2021年7月13日,县建设局、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珥、王*乐、王*益、王刚、*晓玲签订《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22年4月22日,县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申请人认为:第一、该决定书不合理、不合法。1.撤销原认定结果是因相关当事人对该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相关当事人应在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发布后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事实上提出行政诉讼已在发布后1年半左右。现行政机关以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原认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作出决定书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相关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未能提交否定原认定结果的证据,并且这些所谓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原认定时都掌握的,恰恰是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原认定的。第二、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所作出的认定是合法、合理的,作出的认定证据充分。1.1974年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中明确位于魏塘镇谈公街329号房屋的产权人为*世渊。2.1992年的嘉善县房管处出具的嘉善县房屋产权登记查档记录表中明确载明位于东门大街329号房屋的产权人为*世渊。3.地籍册中载明东门大街329号房屋权利人为*世渊,并且没有他项权利人。4.行政机关认为原认定证据不充分的主要理由1951年的农业税土地清册”的作用是涉及农业税管理,不是房屋确权,其中载明的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的记载不是权利人的认定。5.1951年的农业税土地清册上载明的案涉房屋地号为5838号,地籍册上载明的地号也为5838号,明确权利人是*世渊,从而可以完全推翻以家庭成员来作为权利人的观点。第三、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太过随意。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 (略)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可见,对未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是十分谨慎的,需竭尽手段去调查、认定。认定的结果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行政机关在相关人员未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地撤销认定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没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第四、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行政行为的确定性,在原认定作出后,申请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与政府部门签订了正常收补偿协议书,确定了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涉及的继承权人数十人,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了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和对于原认定书的信赖,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第五,退一步讲,即使说原认定中对于认定面积有瑕疵,不是应该撤销,而是维持正确的部分,并对认定面积予以修正。1.本案中,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不是从本着实事求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理念,而是把问题、矛盾扩大。2.作出撤销决定的行为,将案涉房屋作为产权不明来处理,无限期将该问题搁置,会导致申请人将无法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也失去了对老房子的所有权,严重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3.根据1992年的嘉善县房管处出具的嘉善县房屋产权登记查档记录表、1974年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地籍册中证明产权人是*世渊是十分充分的,通过1974年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至少*世渊享有109.23平方米。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

2.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

3.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

4.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5.公证书;

6.谈公片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

7.嘉善县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记录表;

8.地籍册;

9.农业税土地清册。

被申请人县建设局答复称: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具有相应职权,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关于公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于当日公示。同日,县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示。在入户调查登记过程中,发现该地块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产权登记建筑,魏塘 (略) 259号房屋系该地块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之一。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对该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同时调取了与该房屋有关的《嘉善县私有房屋产权申请表》《房屋四至墙界申请表》《房屋登记查档记录表》等材料。经测绘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为164.78平方米,经认定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58.66平方米,因该房屋产权归属不明,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附件: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表(二))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因*世渊的继承人之一王*珥向县建设局主张该房屋系其祖父*世渊所有,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再次调取了与该房屋有关的《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1954年,第一页户号59),《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走访调查情况,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并予以公示。后因相关当事人*峰、*燕对该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其他权利人。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原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该房屋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依据不足。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事先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向县建设局及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县建设局就相关意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解释说明,但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并未提供明确产权的证明材料,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二、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调查认定过程中查阅和调查了该房屋的相关资料,其中《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1954年)记载:东门大街329号( (略) 259号)户主为*世渊;《谈公片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记载:住户*世渊,私房109.23平方米;1988年12月24日由胡寿英提交的《嘉善县私有房屋申请表》记载:房屋产权来源为“祖传”,“原系阿公*世渊户主(已去世),土地房产证已遗失”。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和走访调查情况,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但在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一系列县建设局未掌握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登记表、2007年5月由嘉善县魏塘镇谈公社区居委会、嘉善县日晖街道居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林、*永雄《协议书》等,证实在*世渊去世后该房屋确实可能存在其他人员居住并进行修缮的情况,故该房屋建筑面积164.78平方米(经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58.66平方米)中确有存在其他权利人的可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世渊去世前及去世后对现有建筑及新增建筑均享有所有权。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综合认定原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依据不足,以上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故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县建设局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县建设局提供以下证据、依据:

1.关于公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

2. (略) 259号房地产分幢平面图( (略) (略) 测绘图)、1990年测绘图(部分)、房屋现场照片、《嘉善县私有房屋产权申请表》《房屋四至墙界申请表》《房地产平面图》《房屋登记查档记录表》、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经登记调查认定结果公示及照片;

3.王*珥关于案涉房屋的说明、《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及公示照片;

4.政起诉状、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329号户口名册、常住人口登记本及户口本、《证明》2份(*永雄本人签名及盖章,2007年5月14日谈公社区居委会及嘉善县魏塘镇日晖街道分别盖章)、申请人为*永雄的《关于修理危房的报告》、《协议书》(签约时间为1991年5月,落款签约人为*其林、*永雄,中间证人卢世尧);

5.《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接待记录单、《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公示照片;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节选。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答复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县建设局相同。

第三人*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华、*晓平、王希、*杭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希望能够查明*世渊是否案涉房产产权所有人,对王*珥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没有额外补充,由王*珥全权代表其意见。*峰、*燕、*明及其他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关于公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同日,县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知书》。案涉房屋位于嘉善县魏塘街 (略) 259号(原魏塘镇东门大街329号,后改为魏塘镇东门大街422号,现为魏塘街 (略) 259号),位于于东门二期一号地块征收范围内。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19年7月19日提交《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表》,权利人为“产权人不明确”证明材料为“1.嘉善县私有房屋产权申请登记表;2.房屋四至墙界申请表;3.房屋登记查档记录表;4.身份证复印件”初步调查意见为“该户自建房测绘面积164.78平方米,需要认定其合法建造面积”。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于2019年10月10日认定,该户合法建筑为158.66平方米(其中合法房屋面积为158.66平方米),违法建筑为6.12平方米。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0日同意认定工作组意见。2019年10月22日,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张贴形式发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示》,该公示载明案涉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编号4770,建筑物坐落: (略) 259号(大*锁店),自建房面积为164.78,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法房屋面积为158.66平方米。后申请人王*珥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外祖父*世渊生前所有,提供了《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土地房产清册》,该清册记载东门大街329号房屋的户号为59,户主姓名*世渊,家庭成员除*世渊的妻子、子女、孙子女等多人外,还包括*世渊的侄子、侄媳、侄孙等多人。被申请人调取了与该房屋有关的《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1974年4月12日),该表登记住户*世元(*世渊)私房2楼2底,面积109.23平方米。2019年12月5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及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张贴形式发布《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该公告载明案涉房屋权利申请人为*世渊(已故),编号4770,建筑物坐落: (略) 259号(大*锁店),自建房面积为164.78,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面积为158.66平方米,复核结果为“更正”。2021年7月13日,申请人王*珥及第三人*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等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与县建设局、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了《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2021年9月7日,申请人王*珥等人向嘉 (略) 对第三人*明提起排除妨害之诉〔(2021)浙0421民初3914号〕,后于2022年5月25日撤诉。2021年10月28日,第三人*峰、*燕对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1)浙0421行初66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其中包括户长登记为*唯民的户口名册(门牌329号)、户主登记为*永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谈公1组55户东大街422号)、户主登记为*永雄的户口本(住址 (略) 259号)、1997年8月嘉善县魏塘镇日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1991年4月*永雄关于修理危房的报告、1991年5月*永雄与*其林签订的《协议书》(有关东门422号房屋修缮及租赁事宜,中间证人*世尧)、2007年5月《证明》等等。根据*峰、*燕提供的证据材料,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认为原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案涉房屋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依据不足。2022年3月10日,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关于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事先告知书》,告知王*珥及*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等人,因主要证据不足,拟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并分别向王*珥及*康年、*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峰、*燕、*明进行了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2022年3月18日,上述告知书在嘉善县人民 (略) 站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及*韻芬、戚雪文、*晓玲、*晓平、王希、*杭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被采纳。2022年4月22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与县建设局作出了《决定书》,决定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并分别向王*珥及*韻芬、*韻新、戚雪文、*莉、王*乐、王*益、王刚、*晓玲、*晓平、王希、*杭、*晓华、*峰、*燕、*明进行了邮寄或者直接送达。2022年4月27日将上述《决定书》张贴在了案涉房屋门口。2022年4月28日,上述《决定书》在嘉善县人民 (略) 站进行了公告送达。*峰、*燕于2022年4月25日申请撤诉,嘉 (略) 于当日作出(2020)浙0421行初66号行政裁定,准予撤诉。申请人王*珥对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作出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的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世渊儿媳妇胡寿英在1988年《嘉善县土地登记申请书》上明确,土地权属来源为祖传,案涉住宅原系阿公*世渊户主(已去世),地土房屋证已遗失,总用地面积106.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4.4平方米。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街居民委员会作为证明单位盖章的《继承证明书》记载,申请人为*维民(即*唯民)、胡寿英、姚五宝、*其林代,胡寿英、*维民(即*唯民)、姚五宝、*柏年、*康年、*康生为案涉房屋的共有继承人。被申请人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康年邮寄了《决定书》,邮件显示7月1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嘉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和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房屋征收、规划、建管)、国土(不动产登记)、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以及属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作出认定,应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浙江省嘉善县谈公街土地房屋清册》将座落于东门大街329号房屋登记为户主*世渊,并列明了多名家庭成员。1974年嘉善县魏塘镇房产清理调查表登记案涉房屋住户为*世渊,面积为109.23平方米。第三人*峰、*燕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存在他人居住及修缮的情况。《继承证明书》也载明胡寿英、*维民(即*唯民)、姚五宝、*柏年、*康年、*康生为案涉房屋的共有继承人。案涉房屋现有面积为164.78平方米,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世渊去世前房屋的权属、面积,亦无法证明*世渊去世后新增房屋面积的权属,复核公告(四)认定权利申请人为*世渊,依据不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纠正。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职责。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本案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中将案涉房屋权利申请人认定为“*世渊(已故)”证据不足,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足以影响到后续实质处理结果,应当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本案被申请人作出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

本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王陆珥不服嘉善县住房和建设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东门二期一号地块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复核公告(四)》决定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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