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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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20908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20908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加工50万件鞋底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永昇路10号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州 (略)

5.项目概况: (略) 成立于2021年10月,厂 (略)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永昇路10号。经营范围:鞋制造;制鞋原辅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等。

项 (略) (略) (略) 现有厂房及配套设施作为生产办公用地,租用建筑面积为 2000m2,运营后年加工鞋底50万双。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运营后厂区拟招聘员工50人,不在厂内食宿。生产实行一班制,每班8小时,全年工作时间300天。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本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晋江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晋江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 一级(A)标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规定的限值,即h≥15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8kg/h;厂界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的限值,即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中规定的限值。

综上,项目废气在采取处理设施后可达标排放,排入大气环境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可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5)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外售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作废品出售处理;废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间,由原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日至11月16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将《 (略) 年加工50万件鞋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情况第一次信息公开,于**日至3月4日在网络平台将《 (略) 年加工50万件鞋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20908

项目一

1.项目名称: (略) 年加工50万件鞋底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永昇路10号

3.建设单位: (略)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州 (略)

5.项目概况: (略) 成立于2021年10月,厂 (略) (略) 磁灶镇延泽社区永昇路10号。经营范围:鞋制造;制鞋原辅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等。

项 (略) (略) (略) 现有厂房及配套设施作为生产办公用地,租用建筑面积为 2000m2,运营后年加工鞋底50万双。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运营后厂区拟招聘员工50人,不在厂内食宿。生产实行一班制,每班8小时,全年工作时间300天。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本次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晋江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晋江西北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可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 一级(A)标准,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规定的限值,即h≥15m,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8kg/h;厂界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的限值,即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中规定的限值。

综上,项目废气在采取处理设施后可达标排放,排入大气环境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后,可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噪声达标后,对厂区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5)固体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合格品外售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作废品出售处理;废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间,由原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贮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固体废物采取上述措施治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7.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日至11月16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将《 (略) 年加工50万件鞋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情况第一次信息公开,于**日至3月4日在网络平台将《 (略) 年加工50万件鞋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日—**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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