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做好辽宁省桓仁县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辽宁省桓仁县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辽宁省“十四五”时期重点工程项目,本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普乐堡镇老漫子村、夹道子村和八里甸子镇秀里村等有关区域,具体建设占地范围以工程设计确定的范围为准。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因工程设计调整缩减的,不再另行通告。桓仁县政府会同项目法人,根据本通告和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内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乱批乱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证照。

(二)除合法婚嫁、出生落户、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原籍人员外,禁止向该区域迁入人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各类人员的迁入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植树造林;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不得非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抢栽、抢种各种苗木,只可按正常耕种条件耕种。

三、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会同桓仁县政府依法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工程占地涉及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四、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之日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为做好辽宁省桓仁县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订)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辽宁省桓仁县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辽宁省“十四五”时期重点工程项目,本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普乐堡镇老漫子村、夹道子村和八里甸子镇秀里村等有关区域,具体建设占地范围以工程设计确定的范围为准。

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因工程设计调整缩减的,不再另行通告。桓仁县政府会同项目法人,根据本通告和调整后的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开展相关工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内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建设审批手续,严禁乱批乱建;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证照。

(二)除合法婚嫁、出生落户、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原籍人员外,禁止向该区域迁入人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各类人员的迁入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植树造林;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地的用途;不得非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抢栽、抢种各种苗木,只可按正常耕种条件耕种。

三、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法人会同桓仁县政府依法开展实物调查工作。工程占地涉及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四、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之日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