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08-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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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平遥分局关于受理并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08-1610: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16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22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 (略) 污染源治理措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略) 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 (略)

山西 (略)

酚氰废水处理站提标改造、焦炉烟气加罩收集治理环保提标改造(焦炉封闭)、焦炉废气环保设施改造、集气管压力优化控制和焦炉炭化室压力稳定系统、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系统(平台)建设、煤堆取作业机械化升级改造建设等。

((1)生产工艺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改造要求。

严格按该《报告表》、《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和设计要求,规范建设焦炉封闭棚和改造生产工序无组织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确保装煤、推焦等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达到《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即装煤、推焦工序无可见烟尘外逸,焦炉正常生产时炉体、炉内、炉顶炉盖无可见烟尘外逸,焦炭装入拦焦车(熄焦罐)至熄焦装置区问,无可见烟尘外逸。干熄焦装入、排出装置等废气排放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采取相应的脱硫和除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要求。

严格按该《报告表》、《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和设计要求,规范改造生产工艺有组织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焦炉烟气、酚氰废水站废气等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达到《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为8% 的条件下,焦炉烟囱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30 、100 、60mg/m3;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30 、150mg/ m3;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脱硝、氨法脱硫设施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 m3;装煤、推焦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 m3;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 m3;酚氰废水处理系统的废气治理设施非*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 m3,H2S、NH3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干法熄焦改造要求。严格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对干法熄焦设施进行改造,干法熄焦装置利用率达到90% 以上(以全年实际焦炭产量计) ,干法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30mg/ m3

(4)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系统建设要求

严格按该《报告表》、《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建设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系统,该系统要达到《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要求,即:建设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VOCs废气治理设施等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CEMS) ,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 ,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煤场、焦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 (略) 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煤气净化区内(化产罐区)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非*炕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站。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 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半年以上。

但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相对高度3米以上。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中频电炉和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厂 (略) 面抑尘洒水,不得外排。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 (略) 站及报纸、张贴公告、 (略) 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0354-*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836.doc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8月16日我分局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22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平遥县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 (略) 污染源治理措施提质升级改造项目

(略) 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

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 (略)

山西 (略)

酚氰废水处理站提标改造、焦炉烟气加罩收集治理环保提标改造(焦炉封闭)、焦炉废气环保设施改造、集气管压力优化控制和焦炉炭化室压力稳定系统、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系统(平台)建设、煤堆取作业机械化升级改造建设等。

((1)生产工艺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改造要求。

严格按该《报告表》、《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和设计要求,规范建设焦炉封闭棚和改造生产工序无组织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确保装煤、推焦等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达到《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即装煤、推焦工序无可见烟尘外逸,焦炉正常生产时炉体、炉内、炉顶炉盖无可见烟尘外逸,焦炭装入拦焦车(熄焦罐)至熄焦装置区问,无可见烟尘外逸。干熄焦装入、排出装置等废气排放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采取相应的脱硫和除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要求。

严格按该《报告表》、《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和设计要求,规范改造生产工艺有组织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焦炉烟气、酚氰废水站废气等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达到《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要求,即:在基准氧含量为8% 的条件下,焦炉烟囱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30 、100 、60mg/m3;粗苯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30 、150mg/ m3;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脱硝、氨法脱硫设施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 m3;装煤、推焦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 m3;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 m3;酚氰废水处理系统的废气治理设施非*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 m3,H2S、NH3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干法熄焦改造要求。严格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对干法熄焦设施进行改造,干法熄焦装置利用率达到90% 以上(以全年实际焦炭产量计) ,干法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30mg/ m3

(4)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系统建设要求

严格按该《报告表》、《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建设超低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系统,该系统要达到《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监测监控设施建设要求,即:建设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焦炉烟囱(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VOCs废气治理设施等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CEMS) ,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 ,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煤场、焦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等易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 (略) 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煤气净化区内(化产罐区)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非*炕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自动监测站。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 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半年以上。

但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相对高度3米以上。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中频电炉和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厂 (略) 面抑尘洒水,不得外排。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采取项 (略) 站及报纸、张贴公告、 (略) 等形式进行了公众参与。

0354-*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8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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