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居民饮水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景庄村〔2022〕1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涉及公共用水利益,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所在阳曲县属于黄河流域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该项目开采岩溶地下水作为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水源,符合《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中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位于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南, (略) 水务局以并水函发〔2021〕141号文对该工程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该工程主要对安塘村现有供水工程进行巩固提升,更新现有的1眼岩溶井,以解决全村208户525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同意该项目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m3/a,全部供当地居民生活用水。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在安塘村村南更新1眼水源井开采岩溶地下水(水井坐标:东经112°53′7.29″、北纬38°00′36.68″),待更新水井具备供水条件后,原水源井须予以封闭。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阳曲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吕达(0351-*)
附件: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西三晋泓泽 (略) 编制完成了《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1年12月组织对《报告书》进行函审,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位于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南, (略) 水务局以并水函发〔2021〕141号文对该工程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该工程主要对安塘村现有供水工程进行巩固提升,更新现有的1眼岩溶井,以解决全村208户525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阳曲县属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地区。经严格水资源论证,该工程主要解决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问题,更新现有的1眼岩溶井,不新增当地岩溶地下水取水量,符合文件精神。
三、《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工程取水量为1.*m3/a,全部供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取水指标7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要求。
四、《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工程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五、《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项目取用水指标合理,符合节水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六、该工程新凿1眼水井,井深600m,开采当地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10m3/h(8.*m3/a),可以满足该工程取水量1.*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安塘村村南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2°53′7.29″、北纬38°00′36.68″)。
七、当地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工程生活取水水源。
八、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暂存于旱厕,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旱厕及生活垃圾堆存处应采取严格的防渗处理措施,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九、业主应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工程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生活取水量1.*m3/a的需求。
《报告书》审查通过,可以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阳曲县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居民饮水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景庄村〔2022〕1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涉及公共用水利益,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经审查,该建设项目所在阳曲县属于黄河流域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区。该项目开采岩溶地下水作为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水源,符合《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中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位于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南, (略) 水务局以并水函发〔2021〕141号文对该工程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该工程主要对安塘村现有供水工程进行巩固提升,更新现有的1眼岩溶井,以解决全村208户525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同意该项目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m3/a,全部供当地居民生活用水。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在安塘村村南更新1眼水源井开采岩溶地下水(水井坐标:东经112°53′7.29″、北纬38°00′36.68″),待更新水井具备供水条件后,原水源井须予以封闭。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阳曲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吕达(0351-*)
附件: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山西三晋泓泽 (略) 编制完成了《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1年12月组织对《报告书》进行函审,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根据专家函审意见,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位于阳曲县凌井店乡安塘村南, (略) 水务局以并水函发〔2021〕141号文对该工程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该工程主要对安塘村现有供水工程进行巩固提升,更新现有的1眼岩溶井,以解决全村208户525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阳曲县属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地区。经严格水资源论证,该工程主要解决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问题,更新现有的1眼岩溶井,不新增当地岩溶地下水取水量,符合文件精神。
三、《报告书》分析论证,核定该工程取水量为1.*m3/a,全部供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取水指标70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要求。
四、《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工程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五、《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项目取用水指标合理,符合节水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六、该工程新凿1眼水井,井深600m,开采当地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10m3/h(8.*m3/a),可以满足该工程取水量1.*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安塘村村南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2°53′7.29″、北纬38°00′36.68″)。
七、当地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工程生活取水水源。
八、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暂存于旱厕,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旱厕及生活垃圾堆存处应采取严格的防渗处理措施,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九、业主应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工程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生活取水量1.*m3/a的需求。
《报告书》审查通过,可以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阳曲县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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