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 |
建设地点 | (略) 石碣镇石 (略) 145号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石碣镇石 (略) 145号102室(具体位置见附图1)。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卫星坐标:北纬 23°6"16.084",东经113°45"54.617"。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40m2,建筑面积240m2,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方式收集废气,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略) ,然 (略) 石碣沙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工作时间为:08:30-12:00,13:00-17:30,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产生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到生产过程,废包装材料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9-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品产能与设备原辅料的匹配性分析不到位。3、有机废气源强有误。4、未根据设备尺寸核算集气罩尺寸,未说明集气罩口至污染源距离0.15m是否会影响生产。5、活性炭产生量有误。6、未说明项目对地下水、土壤是否产生影响途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 |
建设地点 | (略) 石碣镇石 (略) 145号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石碣明伟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石碣镇石 (略) 145号102室(具体位置见附图1)。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卫星坐标:北纬 23°6"16.084",东经113°45"54.617"。经营范围:加工、销售: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240m2,建筑面积240m2,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少量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采用点对点方式收集废气,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引入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略) ,然 (略) 石碣沙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工作制度为每天1班,一班8小时,工作时间为:08:30-12:00,13:00-17:30,均为昼间生产,故夜间无噪声排放。通过采取上述措施,由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固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项目产生的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到生产过程,废包装材料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09-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品产能与设备原辅料的匹配性分析不到位。3、有机废气源强有误。4、未根据设备尺寸核算集气罩尺寸,未说明集气罩口至污染源距离0.15m是否会影响生产。5、活性炭产生量有误。6、未说明项目对地下水、土壤是否产生影响途径。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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