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陆环项管〔2022〕27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穗农肥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玉陆环项管〔2022〕27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穗农肥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玉*环项管〔2022〕2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年产*吨复合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来的《 (略) 年产*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1-*)性质为新建,位 (略) *川县米场镇新民村桂冲队,项目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4′0.*″,北纬22°26′29.539″。
(一)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项目占地面积1600m2,租用已建成标准厂房,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区、办公区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计划年产复合肥*吨。
(二)主要原辅材料:氯化钾、尿素、氯化铵、磷酸一铵、水、电等。
(三)主要生产设备:造粒机、卷笼筛、双轴破碎机、分粉机、震筛分离机、搅拌机、自动计量封包机、运输车辆。
(四)工艺流程:原料→人工投料→粉碎→搅拌→分粉→造粒→除粉→筛分→打包→成品。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约为总投资的4.4%)。
二、环评审批意见
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废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复合肥生产工序中产生的粉尘,要求在破碎机、分粉机、震筛分离机、卷笼筛、搅拌机、造粒机等产尘设备上方安装密闭集气罩,将粉尘引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高空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
(三)废水。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四)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造粒机、卷笼筛、双轴破碎机、震筛分离机、搅拌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废机油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项目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到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和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属危险废物,需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运至村屯生活垃圾投放点处理。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开工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请*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川生态环境局政秘股2022年7月6日印发 |
玉*环项管〔2022〕27号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 (略) 年产*吨复合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来的《 (略) 年产*吨复合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5-*-04-01-*)性质为新建,位 (略) *川县米场镇新民村桂冲队,项目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14′0.*″,北纬22°26′29.539″。
(一)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项目占地面积1600m2,租用已建成标准厂房,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区、办公区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计划年产复合肥*吨。
(二)主要原辅材料:氯化钾、尿素、氯化铵、磷酸一铵、水、电等。
(三)主要生产设备:造粒机、卷笼筛、双轴破碎机、分粉机、震筛分离机、搅拌机、自动计量封包机、运输车辆。
(四)工艺流程:原料→人工投料→粉碎→搅拌→分粉→造粒→除粉→筛分→打包→成品。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约为总投资的4.4%)。
二、环评审批意见
该项目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同时要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按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废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复合肥生产工序中产生的粉尘,要求在破碎机、分粉机、震筛分离机、卷笼筛、搅拌机、造粒机等产尘设备上方安装密闭集气罩,将粉尘引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高空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
(三)废水。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产生和排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
(四)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造粒机、卷笼筛、双轴破碎机、震筛分离机、搅拌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厂界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五)固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废机油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暂存于项目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装置收集到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和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属危险废物,需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运至村屯生活垃圾投放点处理。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报*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开工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按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请*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川生态环境局政秘股2022年7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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