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鸿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东莞市广鸿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广鸿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 (略) 48号2110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常平镇 (略) 48号2110室,中心经纬度为:北纬:22°56′7.404",东经:113°59′53.088"。主要从事灯饰配重块的加工生产,占地面积400m2,建筑面积360m2,估计年加工生产灯饰配重块500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将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设置在相对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进行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部分的非*烷总烃量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可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臭气与有机废气一起收集后高空排放,未收集到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气筒标准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项目投料过程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噪声:项目对设备进行减振、隔音、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的要求。固体废物: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2022-09-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广鸿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8158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广鸿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 (略) 48号2110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常平镇 (略) 48号2110室,中心经纬度为:北纬:22°56′7.404",东经:113°59′53.088"。主要从事灯饰配重块的加工生产,占地面积400m2,建筑面积360m2,估计年加工生产灯饰配重块500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将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设置在相对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臭气进行收集后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部分的非*烷总烃量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可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加热搅拌、油压成型工序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臭气与有机废气一起收集后高空排放,未收集到废气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气筒标准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项目投料过程产生少量粉尘(颗粒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废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略) ,噪声:项目对设备进行减振、隔音、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2类标准的要求。固体废物: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应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2022-09-13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广鸿灯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8158号)审查意见修改到位。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