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电磁炉外壳30万件、摩托车配件20万件、风扇配件30万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腾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电磁炉外壳30万件、摩托车配件20万件、风扇配件30万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略) (略) 年产电磁炉外壳*件、摩托车配件*件、风扇配件*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35号行政服务中心38-39号环保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电磁炉外壳 30 万件、摩托车配件 20 万件、风扇配件 30 万件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龙口镇龙胜工业区【地号∶*(1)】。原有年产汽车轮毂标盖*个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批复(江鹤环审〔2020〕184号),由于项目于2020年12月已停止生产,厂区内所有生产设备已拆除,因此未进行验收。当前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原厂房一隔壁新租赁的厂房二重新安装注塑生产线,并重新调整厂房布设、生产工艺。本次项目占地面积新增1800m2,改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为3200m2,建筑面积约为3000m2;项目不再生产原项目汽车轮毂标盖,生产规模调整为年产电磁炉外壳*件、摩托车配件*件、风扇配件*件。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注塑、破碎、包装等。项目使用塑料颗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破碎工序仅限处理本项目所产生的边角料及次品。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界有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苯*烯、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的非*烷总烃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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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年产电磁炉外壳*件、摩托车配件*件、风扇配件*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2年09月13日至2022年09月1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 (略) 35号行政服务中心38-39号环保窗口 ,邮编:*
联系电话:0750-*
传 真:075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略) (略) 年产电磁炉外壳 30 万件、摩托车配件 20 万件、风扇配件 30 万件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 (略)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龙口镇龙胜工业区【地号∶*(1)】。原有年产汽车轮毂标盖*个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批复(江鹤环审〔2020〕184号),由于项目于2020年12月已停止生产,厂区内所有生产设备已拆除,因此未进行验收。当前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原厂房一隔壁新租赁的厂房二重新安装注塑生产线,并重新调整厂房布设、生产工艺。本次项目占地面积新增1800m2,改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为3200m2,建筑面积约为3000m2;项目不再生产原项目汽车轮毂标盖,生产规模调整为年产电磁炉外壳*件、摩托车配件*件、风扇配件*件。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注塑、破碎、包装等。项目使用塑料颗粒均为新料,不得使用废塑料及再生料作原材料。破碎工序仅限处理本项目所产生的边角料及次品。 |
环评机构 | (略)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界有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苯*烯、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的非*烷总烃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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