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桂纲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胡桂纲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环(安)罚〔2022〕51号

胡桂纲:

胡桂纲: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点击查看>>*3,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住址:江苏省点击查看>>*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0日,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村东山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执法检查,该搅拌站由你独资经营,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底建成投产。该混凝土搅拌站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主要的生产设备有配料仓1套、搅拌楼1套、上料带1套、水泥筒仓2个、煤灰筒仓1个、废水沉淀池2个、铲车1辆等,生产原辅料主要有瓜子片、石子、粗砂、细沙、水泥、煤灰等。主要的生产工艺是配料→搅拌→成品。生产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粉尘和清洗废水。其中,清洗废水由该搅拌站配套建有的2个废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粉尘由原料堆场 (略) 、场地配套建有水喷淋设施防治,另外配有一辆洒水车。

现场检查时该混凝土搅拌站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堆放有大量的瓜子片、石子、粗砂和细沙等生产原辅料,现场停放有6辆混凝土搅拌车,其中有1辆正在装料,搅拌楼侧下方沉淀池有搅拌楼清洗废水。你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报告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该单位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经核实,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6月14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6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情况;

2.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3.2022年6月14日,调取被调查询问人胡桂纲、戚志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戚志勇职务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身份;

4.2022年6月14日,制作现场拍摄照片证据11张,被调查询问人胡桂纲、戚志勇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执法文书的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6.2022年6月14日, (略) 华弘 (略) 安吉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甬华估安[2022]第104号),证明胡桂纲所属的位于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大竹海度假村后面租赁场地上一套1.5方搅拌机器设备及场地租金总投入价格(值)额为点击查看>>万*仟元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湖环(安)罚告〔2022〕36号)直接送达你,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2022年8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已下发《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湖环(安)停建〔2022〕03号)并已直接送达,不再另行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评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建设项目进程为已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应当行政处罚*万零点击查看>>元整。经案件集体审议小组审议,我局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万零点击查看>>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昌硕 (略) 23号) 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环保局一) 账号:12点击查看>>*1)。(缴款咨询电话:057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州南太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1日


*-*-568-公告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环(安)罚〔2022〕51号

胡桂纲:

胡桂纲: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点击查看>>*3,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住址:江苏省点击查看>>*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0日,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村东山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执法检查,该搅拌站由你独资经营,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底建成投产。该混凝土搅拌站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主要的生产设备有配料仓1套、搅拌楼1套、上料带1套、水泥筒仓2个、煤灰筒仓1个、废水沉淀池2个、铲车1辆等,生产原辅料主要有瓜子片、石子、粗砂、细沙、水泥、煤灰等。主要的生产工艺是配料→搅拌→成品。生产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粉尘和清洗废水。其中,清洗废水由该搅拌站配套建有的2个废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粉尘由原料堆场 (略) 、场地配套建有水喷淋设施防治,另外配有一辆洒水车。

现场检查时该混凝土搅拌站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堆放有大量的瓜子片、石子、粗砂和细沙等生产原辅料,现场停放有6辆混凝土搅拌车,其中有1辆正在装料,搅拌楼侧下方沉淀池有搅拌楼清洗废水。你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报告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该单位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经核实,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2年6月14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6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的情况;

2.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3.2022年6月14日,调取被调查询问人胡桂纲、戚志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戚志勇职务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身份;

4.2022年6月14日,制作现场拍摄照片证据11张,被调查询问人胡桂纲、戚志勇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执法文书的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6.2022年6月14日, (略) 华弘 (略) 安吉分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甬华估安[2022]第104号),证明胡桂纲所属的位于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大竹海度假村后面租赁场地上一套1.5方搅拌机器设备及场地租金总投入价格(值)额为点击查看>>万*仟元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湖环(安)罚告〔2022〕36号)直接送达你,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2022年8月5日, (略) 生态环境局已下发《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湖环(安)停建〔2022〕03号)并已直接送达,不再另行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评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环保红线区域外(0%);建设项目进程为已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应当行政处罚*万零点击查看>>元整。经案件集体审议小组审议,我局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万零点击查看>>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昌硕 (略) 23号) 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环保局一) 账号:12点击查看>>*1)。(缴款咨询电话:057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州南太湖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1日


*-*-568-公告公示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