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黑龙江省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2】24号 | 2022.9.9 |
关于 (略) 垃圾填埋场药剂储存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2】25号 | 2022.9.13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2】24号
关于黑龙江省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 (略) 编制的《黑龙江省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本次建设堤防1段,为绥阳镇右岸1号堤防(1+756-2+791),总长度1.035km。建设达标扩建堤防1.035km; (略) 面0.913km; (略) 政排水涵原规模重建,1座排水涵闸现状利用。项目总投资848.*元,其中环保投资66.*元,占项目总投资7.8%。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机械选用噪声较低的环保型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给噪声源的机械设备安装减振器;运输车辆行经居民点时限速行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在村屯附近施工时安装移动隔声屏,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1)生态避免措施
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格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鱼类等活动。施工期间有效处理废水,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体,防止污染河流水质事件的发生,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严禁在河道内洗刷,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基坑废水、含油废水、混凝土拌和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多尘物料覆盖布料、加强往返于施工区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 放 标 准 》 (* 1996)中表 2 无组织监控浓度。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 (略) 政部门处理。
5、优化施工现场布置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造成的植被损失,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范围征占土地,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大规模的土方作业应避开暴雨期,防止雨水携带泥土入河,减轻水土流失。临时堆土堆放于远离河道的一侧,避免土滑落进入河流。作业噪声大的设备建议安装消声器,以降低噪声污染,减少对*生脊椎动物的惊吓。
6、临时占地在施工前先进行表土剥离,堆放于场地一角,结束后清除场地并进行场地平整表土回填恢复为原地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后复垦,草地采取撒播种草的方式恢复植被。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 (略)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
牡东环建审【2022】25号
关于 (略) 垃圾填埋场药剂储存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 (略) 编制的《 (略) 垃圾填埋场药剂储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镇南部 8km 处,原生活垃圾填埋场预留空地内。本项 (略) 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备厂房内新建硫酸贮存间(建筑面积15.26m2),拟贮存硫酸20t,日消耗量2t/d。项目总占地面积7900 m2,总建筑面积2000m2。项目总投资6.*元,其中环保投资6.*元,占项目总投资100%。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田施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零散建筑垃圾,收集后部分可以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做到日产日消,用于 (略) 。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硫酸贮存间安装碱式喷淋塔及15m高排气筒,处理效率为95%,大、小呼吸损耗废气及装卸损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抽至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硫酸雾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营运期储罐不清理,无生产固废产生,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择低噪声、低转速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风机置于室内,基础进行减震,出口配套消声器;车间使用双层隔声塑钢窗,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1)硫酸贮存间、集水井及排水沟的地面均做防渗处理,地面处理标准:硬化、耐腐蚀、防渗漏且表面无裂隙,采用耐酸环氧砂浆,地面及池底、池壁防渗层采用2mm厚高密度聚*烯(渗透系数≤10-10cm/s),在裙脚出上翻300mm高,裙脚采用耐酸瓷砖材料,储罐下方地基建有15cm高围堰。(2)地面、排水沟、集水井均采用3布5涂高强玻璃钢。地面及池底、池壁、群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硫酸相容。(3)墙面做防渗漏防水采用AMS防水层,采用240mm厚红砖砌筑到顶,抹20mm厚水泥砂浆面做防渗漏防水,采用AMS防水层,刷涂料。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 (略)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编:*
来源: (略) 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石佳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黑龙江省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2】24号 | 2022.9.9 |
关于 (略) 垃圾填埋场药剂储存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2】25号 | 2022.9.13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2】24号
关于黑龙江省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 (略) 编制的《黑龙江省小绥芬河干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本次建设堤防1段,为绥阳镇右岸1号堤防(1+756-2+791),总长度1.035km。建设达标扩建堤防1.035km; (略) 面0.913km; (略) 政排水涵原规模重建,1座排水涵闸现状利用。项目总投资848.*元,其中环保投资66.*元,占项目总投资7.8%。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机械选用噪声较低的环保型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给噪声源的机械设备安装减振器;运输车辆行经居民点时限速行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在村屯附近施工时安装移动隔声屏,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要求。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1)生态避免措施
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格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鱼类等活动。施工期间有效处理废水,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体,防止污染河流水质事件的发生,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伤害,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严禁在河道内洗刷,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基坑废水、含油废水、混凝土拌和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多尘物料覆盖布料、加强往返于施工区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 放 标 准 》 (* 1996)中表 2 无组织监控浓度。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收 (略) 政部门处理。
5、优化施工现场布置尽量减少施工占地及施工活动造成的植被损失,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范围征占土地,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大规模的土方作业应避开暴雨期,防止雨水携带泥土入河,减轻水土流失。临时堆土堆放于远离河道的一侧,避免土滑落进入河流。作业噪声大的设备建议安装消声器,以降低噪声污染,减少对*生脊椎动物的惊吓。
6、临时占地在施工前先进行表土剥离,堆放于场地一角,结束后清除场地并进行场地平整表土回填恢复为原地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后复垦,草地采取撒播种草的方式恢复植被。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 (略)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
牡东环建审【2022】25号
关于 (略) 垃圾填埋场药剂储存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 (略) 编制的《 (略) 垃圾填埋场药剂储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镇南部 8km 处,原生活垃圾填埋场预留空地内。本项 (略) 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备厂房内新建硫酸贮存间(建筑面积15.26m2),拟贮存硫酸20t,日消耗量2t/d。项目总占地面积7900 m2,总建筑面积2000m2。项目总投资6.*元,其中环保投资6.*元,占项目总投资100%。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田施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零散建筑垃圾,收集后部分可以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做到日产日消,用于 (略) 。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硫酸贮存间安装碱式喷淋塔及15m高排气筒,处理效率为95%,大、小呼吸损耗废气及装卸损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抽至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硫酸雾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本项目营运期储罐不清理,无生产固废产生,本次技改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择低噪声、低转速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风机置于室内,基础进行减震,出口配套消声器;车间使用双层隔声塑钢窗,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1类区标准。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1)硫酸贮存间、集水井及排水沟的地面均做防渗处理,地面处理标准:硬化、耐腐蚀、防渗漏且表面无裂隙,采用耐酸环氧砂浆,地面及池底、池壁防渗层采用2mm厚高密度聚*烯(渗透系数≤10-10cm/s),在裙脚出上翻300mm高,裙脚采用耐酸瓷砖材料,储罐下方地基建有15cm高围堰。(2)地面、排水沟、集水井均采用3布5涂高强玻璃钢。地面及池底、池壁、群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硫酸相容。(3)墙面做防渗漏防水采用AMS防水层,采用240mm厚红砖砌筑到顶,抹20mm厚水泥砂浆面做防渗漏防水,采用AMS防水层,刷涂料。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 (略)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略) 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邮编:*
来源: (略) 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石佳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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