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东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好 (略) 年产*套智能遮帘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2022〕18号 | 2022年9月13日 | 见附件 |
2 | (略) 尖锋机械工具厂年产*套金属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2022〕19号 | 2022年9月13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好 (略) 年产*套智能遮帘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2022〕18号 | 2022年9月13日 | 见附件 |
2 | (略) 尖锋机械工具厂年产*套金属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2022〕19号 | 2022年9月13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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