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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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态环境局集安市分局关于2022年9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1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4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5-*(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传 真:0435-*

  通讯地址: (略) 锦江西区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略) 太王镇上解放村

(略) (略)

吉林省中环 (略)

本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元,总占地面积6000m2。项目新建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其他设施。主要建(构)筑物为办公用房、料棚、筒仓、储罐、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本项目设计年产沥青混凝土*t/a。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经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可用于农田施肥,不得污染地表和地下水。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沥青加热和沥青混凝土拌合应采取密闭和净化措施,产生的烟气经吸附处理后排放至干燥炉内二次处理,干燥炉尾气设置布袋收尘装置,烟尘、SO2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排放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非*烷总烃的厂房外监控点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排放标准限值。粉料筒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苯并[a]芘、沥青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燃用轻质柴油燃料,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低于8m。

(三)控制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工段采取防振、减噪及隔声措施,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3类区标准;合理安排作业及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环境敏感区时应采取减速慢行,限制鸣笛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废活性炭、沥青残渣、废导热油属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定点收集,送镇垃圾管理单位统一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水、粉尘、噪声、废渣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9月1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4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两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5-*(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传 真:0435-*

  通讯地址: (略) 锦江西区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略) 太王镇上解放村

(略) (略)

吉林省中环 (略)

本项目属新建项目,总投资*元,总占地面积6000m2。项目新建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配套建设其他设施。主要建(构)筑物为办公用房、料棚、筒仓、储罐、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本项目设计年产沥青混凝土*t/a。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经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可用于农田施肥,不得污染地表和地下水。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沥青加热和沥青混凝土拌合应采取密闭和净化措施,产生的烟气经吸附处理后排放至干燥炉内二次处理,干燥炉尾气设置布袋收尘装置,烟尘、SO2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级标准排放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非*烷总烃的厂房外监控点无组织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排放标准限值。粉料筒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的排放。苯并[a]芘、沥青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燃用轻质柴油燃料,污染物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烟囱高度不低于8m。

(三)控制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及工段采取防振、减噪及隔声措施,要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3类区标准;合理安排作业及运输时间,运输车辆经过环境敏感区时应采取减速慢行,限制鸣笛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废活性炭、沥青残渣、废导热油属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定点收集,送镇垃圾管理单位统一处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水、粉尘、噪声、废渣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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