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江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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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江阴市)

2022年9月14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江阴市)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

整 厂 搬 迁 扩 建 项

(略) 青 (略) 1319号-5号

江 (略)

(略) 远盛 (略)

江 (略) 成立于2017年3月,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为 (略) 场竞争力,该公 (略) 徐霞客镇 (略) 8号整厂 (略) 青 (略) 1319号-5号, (略) 航 (略) 闲置厂房7500m2,搬迁原设备并新购置拌料机、PE吹瓶机、PET吹瓶机、注塑机、注吹机、粉碎机、空压机、冷却塔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投产后,年产PET塑料瓶500吨、PE塑料瓶150吨和PP塑料盖150吨。

1、废气:本项目注塑及吹瓶工序上方设置吸风罩,废气经过吸风罩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该装置废气收集率达90%,去除效率达90%,尾气共用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为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处理VOCs可行技术之一,废气非*烷总烃、*醛排放浓度远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且本项目产品产能为800吨,经计算,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51kg/t产品,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相应标准。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厂界浓度贡献值远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表9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醛对厂界浓度贡献值远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4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因此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根据GB/T*-2020《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确定该项目以生产车间为界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调查,本项目1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故本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本项目厂区按“清污分流”制实施,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搬迁扩建后生活污水产生量为480t/a,建设 (略) 已建成, (略) 源通 (略) 集中处理,出水达《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锡澄运河,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PE吹瓶机、PET吹瓶机、注塑机、注吹机、粉碎机、拌料机、空压机,噪声源强≤89dB(A)。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设置隔声设施及距离衰减等措施。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中,一般固废有废焦化塑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送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统一处置。

0510-*

*@*63.com

公开时间:2022年9月14日~2021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2年9月14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江阴市)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1

整 厂 搬 迁 扩 建 项

(略) 青 (略) 1319号-5号

江 (略)

(略) 远盛 (略)

江 (略) 成立于2017年3月,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生产。为 (略) 场竞争力,该公 (略) 徐霞客镇 (略) 8号整厂 (略) 青 (略) 1319号-5号, (略) 航 (略) 闲置厂房7500m2,搬迁原设备并新购置拌料机、PE吹瓶机、PET吹瓶机、注塑机、注吹机、粉碎机、空压机、冷却塔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投产后,年产PET塑料瓶500吨、PE塑料瓶150吨和PP塑料盖150吨。

1、废气:本项目注塑及吹瓶工序上方设置吸风罩,废气经过吸风罩收集后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该装置废气收集率达90%,去除效率达90%,尾气共用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为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处理VOCs可行技术之一,废气非*烷总烃、*醛排放浓度远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且本项目产品产能为800吨,经计算,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为0.051kg/t产品,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相应标准。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厂界浓度贡献值远低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中表9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醛对厂界浓度贡献值远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4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因此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根据GB/T*-2020《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确定该项目以生产车间为界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调查,本项目1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故本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水:本项目厂区按“清污分流”制实施,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搬迁扩建后生活污水产生量为480t/a,建设 (略) 已建成, (略) 源通 (略) 集中处理,出水达《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2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锡澄运河,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PE吹瓶机、PET吹瓶机、注塑机、注吹机、粉碎机、拌料机、空压机,噪声源强≤89dB(A)。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设置隔声设施及距离衰减等措施。

4、固废:本项目固废中,一般固废有废焦化塑料、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送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统一处置。

0510-*

*@*63.com

公开时间:2022年9月14日~2021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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