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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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项目代码:2203-*-04-01-*)位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内。拟新建两个*吨级散货泊位,项目水工结构方案为高桩透空结构, (略) 长556米,布置2个泊位,8号泊位布置3台10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9号泊位布置1台45吨带斗门座式卸船机、2台10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9号泊位北端设置引桥和皮带机栈桥,引桥宽9米、长543米。项目建设相应的配套装卸工艺设备、消防及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环保、道路及值班综合楼等。项目建设期约26个月,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为1411.*元,占项目总投资1.24%。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报告书》:项目所在海域的潮流运动呈往复流特征,落潮时最大流速在38—50厘米/秒之间,涨潮最大流速在26—44厘米/秒之间;水质调查因子中个别站位pH值超出所在功能区海水水质标准;沉积物质量现状满足《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北海港总体规划》(2035年)等相关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洋、海事、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一是施工应严格控制在施工划定范围内,尽量减少影响范围。二是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进度,水下施工原则应避开海洋生物的产卵期及鱼虾繁殖期,以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三是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水质变化,如发现因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停工。项目建成后也要做好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

项目建设需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码头应做好雨水和污水分流处理。施工期水下作业应布置防污帘,减少悬浮物扩散;钻孔附近区域疏浚施工,仅在退潮期间进行。船舶舱底油污水及生活污水交由有资质 (略) 接收处理;禁止在海域排放;营运期码头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港区生活污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深 (略) 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均需采取妥善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需设计合理施工流程、加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保养与合理操作,减少废气量排放;对码 (略) 定期洒水、冲洗,在大于6级风时停止装卸作业。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船舶垃圾由在海事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有偿接收后,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期疏浚物可用于回填或外抛至海洋倾倒区,均需办理相应手续并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在设备选型上优先考虑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减少噪声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停靠后不鸣笛,且船舶靠岸后需使用岸电,主机不工作,降低船舶噪声强度。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船舶碰撞风险事故导致燃油舱破损及泄漏事故。需加强管理,船舶进出港实施引航制度,保证船舶进出有序;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或停止运输作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北海海警局、 (略) 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北海海警局、 (略) 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报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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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工程(项目代码:2203-*-04-01-*)位于北海港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内。拟新建两个*吨级散货泊位,项目水工结构方案为高桩透空结构, (略) 长556米,布置2个泊位,8号泊位布置3台10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9号泊位布置1台45吨带斗门座式卸船机、2台10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9号泊位北端设置引桥和皮带机栈桥,引桥宽9米、长543米。项目建设相应的配套装卸工艺设备、消防及给排水、供电照明、通信、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环保、道路及值班综合楼等。项目建设期约26个月,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为1411.*元,占项目总投资1.24%。

(二)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报告书》:项目所在海域的潮流运动呈往复流特征,落潮时最大流速在38—50厘米/秒之间,涨潮最大流速在26—44厘米/秒之间;水质调查因子中个别站位pH值超出所在功能区海水水质标准;沉积物质量现状满足《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北海港总体规划》(2035年)等相关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落实海洋、海事、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意见和报告书意见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减缓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一是施工应严格控制在施工划定范围内,尽量减少影响范围。二是科学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进度,水下施工原则应避开海洋生物的产卵期及鱼虾繁殖期,以减轻施工可能带来的水生生态环境影响。三是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及其周边海域水质变化,如发现因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则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停工。项目建成后也要做好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

项目建设需做好生态补偿工作。海洋生物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对受损的海洋生物资源、水产资源进行补偿,明确补偿金额、补偿计划、具体实施单位等,并将具体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码头应做好雨水和污水分流处理。施工期水下作业应布置防污帘,减少悬浮物扩散;钻孔附近区域疏浚施工,仅在退潮期间进行。船舶舱底油污水及生活污水交由有资质 (略) 接收处理;禁止在海域排放;营运期码头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港区生活污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深 (略) 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营运期均需采取妥善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需设计合理施工流程、加强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的保养与合理操作,减少废气量排放;对码 (略) 定期洒水、冲洗,在大于6级风时停止装卸作业。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船舶垃圾由在海事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有偿接收后,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期疏浚物可用于回填或外抛至海洋倾倒区,均需办理相应手续并采取有效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在设备选型上优先考虑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减少噪声对环境的污染。船舶停靠后不鸣笛,且船舶靠岸后需使用岸电,主机不工作,降低船舶噪声强度。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项目主要环境风险为船舶碰撞风险事故导致燃油舱破损及泄漏事故。需加强管理,船舶进出港实施引航制度,保证船舶进出有序;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或停止运输作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环境信息公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投资资金。

六、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北海海警局、 (略) 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北海海警局、 (略) 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报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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