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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15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2〕15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05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UTTX5K
公司注册地址: (略) 永川 (略) 501号
公司经营地址: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书房坡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对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地 (略) 永川 (略) 501号,经营地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书房坡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张宇,主要从事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建筑用石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MA60UTTX5K;生产工艺流程:粉煤灰+石粉(购买)→按比例混合→产品(粉煤灰+石粉)→销售;现场检查,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正在生产,正将4个储存罐内的粉煤灰、石粉混合后,输送至运输罐车内,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18日对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8日对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已构成“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7月18日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2022年7月18日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张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7、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32号)及送达回证。
8、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向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27日向 (略) 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2号);于2022年8月8日向 (略) 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已构成“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查, (略) 已经对粉煤灰、石粉混合站输送口进行完全密闭,并设置了严密围挡,安装了扬尘防治设施(雾炮机),证明 (略) 已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裁量,另外加上 (略) 主动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进行整改,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905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UTTX5K
公司注册地址: (略) 永川 (略) 501号
公司经营地址: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书房坡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8日对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注册地 (略) 永川 (略) 501号,经营地 (略) 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书房坡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张宇,主要从事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建筑用石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MA60UTTX5K;生产工艺流程:粉煤灰+石粉(购买)→按比例混合→产品(粉煤灰+石粉)→销售;现场检查,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正在生产,正将4个储存罐内的粉煤灰、石粉混合后,输送至运输罐车内,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18日对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8日对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已构成“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7月18日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2022年7月18日 (略) 法定代表人张宇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张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7、2022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32号)及送达回证。
8、2022年8月8日执法人员向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 【2022】2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7月27日向 (略) 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32号);于2022年8月8日向 (略) 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已构成“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日对 (略) 粉煤灰、石粉混合站项目“罐车输送口没有完全密闭,致使粉尘散排污染外环境;且该公司粉煤灰、石粉混合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安装有效的扬尘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查, (略) 已经对粉煤灰、石粉混合站输送口进行完全密闭,并设置了严密围挡,安装了扬尘防治设施(雾炮机),证明 (略) 已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裁量,另外加上 (略) 主动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进行整改,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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