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景洪永航旅游航运有限公司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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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景洪永航旅游航运有限公司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景洪 (略) :

你单位于2022年7月18日向省水利厅提出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019-*-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7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上报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码头建设工 (略) 橄榄坝大桥下游2.1千米澜沧江左岸的橄榄坝傣族园景区内,岸线长300米,其中上游100米设置重力式码头停靠搜救艇;下游200米设置浮码头,布置旅游客船泊位2个、观光游艇泊位14个。码头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高程为528米, (略) ( (略) )高程为536米。上游100米为直立式挡墙,基础埋深2.12米,下游200米岸边为斜坡形式。拟建港区为二类港,其水工建筑物按Ⅱ级建筑物设计,码头设计高水位为533.63米。

码头工程采用*上枯季施工。其中,上游1 (略) 前沿水工建筑物采用现浇施工,水下挡墙采用围堰施工;下游200米浮码头,岸坡仅做简单整平,其上铺设黄砂。计划工期8个月,拟2022年10月正式开工。

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可研报告已经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西发改基础〔2019〕246号)。

二、同意评价对象选择为码头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 (略) ( (略) )等。同意《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界定的评价范围,其中下游为对水流具有控制作用的曼短断面10千米河段,上游至壅水末端的橄榄坝大桥以上约2千米河段,合计长度14.1千米。

三、根据拟建码头(一期)工程重要性、分类、等级及规模等指标,码头工程防洪标准采用5年一遇符合要求;澜沧江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符合当地规划设计;枯季涉水工程施工期洪水标准采用5年一遇符合要求。

四、《评价报告》依据工程所在的澜沧江允景洪水文站及关累水位站历年实测资料(历史洪水调查)等分析,其方法途径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洪水、洪水位、冲刷及稳定性计算结果合理,评价结论较为客观。

五、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综合评价内容及主要结论。

(一)工程建设符合《西双 (略) 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等,工程平面布局与《 (略) 澜沧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水电规划、采砂规划等相衔接,对澜沧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提升改造规划实施无影响。

(二)工程设防标准与现行防洪标准相适应。

(三)工程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高程低于5年一遇洪水位,存在安全隐患需采取防治措施, (略) ( (略) )高程高于5年一遇洪水位,自身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后,对河道行洪无影响。其围堰工程规模合适,施工期对河道行洪无影响。

(四)工程前沿挡墙稳定性、基础埋深基本满足规范要求,岸坡稳定性满足规范要求,工程建设对澜沧江左岸河势无影响。

(五)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上下游及左右岸的水利工程,其他桥梁、堤防、水文监测、取排水口等基础设施无影响。

(六)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沿河两岸防洪抢险的通达性无影响。

(七)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六、同意《评价报告》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

针对工程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高程低于5年一遇洪水位,自身防洪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运行期水位达到533米时,码头停止运行。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开展码头沉降、高边坡位移观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码头、边坡稳定。

(二)严格施工管理,严禁废污水、弃渣进入河道。工程施工扰动河堤、河岸,需原貌恢复。

(三)项目业主应建立水情预警系统、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工具等,做好工程施工期、运行期突发洪涝防御。

(四)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涉水桥梁、局部河段治理或改道施工专项方案须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略) 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景洪 (略) :

你单位于2022年7月18日向省水利厅提出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项目代码:2019-*-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7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上报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码头建设工 (略) 橄榄坝大桥下游2.1千米澜沧江左岸的橄榄坝傣族园景区内,岸线长300米,其中上游100米设置重力式码头停靠搜救艇;下游200米设置浮码头,布置旅游客船泊位2个、观光游艇泊位14个。码头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高程为528米, (略) ( (略) )高程为536米。上游100米为直立式挡墙,基础埋深2.12米,下游200米岸边为斜坡形式。拟建港区为二类港,其水工建筑物按Ⅱ级建筑物设计,码头设计高水位为533.63米。

码头工程采用*上枯季施工。其中,上游1 (略) 前沿水工建筑物采用现浇施工,水下挡墙采用围堰施工;下游200米浮码头,岸坡仅做简单整平,其上铺设黄砂。计划工期8个月,拟2022年10月正式开工。

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可研报告已经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西发改基础〔2019〕246号)。

二、同意评价对象选择为码头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 (略) ( (略) )等。同意《景洪 (略) 旅游码头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界定的评价范围,其中下游为对水流具有控制作用的曼短断面10千米河段,上游至壅水末端的橄榄坝大桥以上约2千米河段,合计长度14.1千米。

三、根据拟建码头(一期)工程重要性、分类、等级及规模等指标,码头工程防洪标准采用5年一遇符合要求;澜沧江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符合当地规划设计;枯季涉水工程施工期洪水标准采用5年一遇符合要求。

四、《评价报告》依据工程所在的澜沧江允景洪水文站及关累水位站历年实测资料(历史洪水调查)等分析,其方法途径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洪水、洪水位、冲刷及稳定性计算结果合理,评价结论较为客观。

五、同意《评价报告》的洪水影响综合评价内容及主要结论。

(一)工程建设符合《西双 (略) 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等,工程平面布局与《 (略) 澜沧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水电规划、采砂规划等相衔接,对澜沧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提升改造规划实施无影响。

(二)工程设防标准与现行防洪标准相适应。

(三)工程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高程低于5年一遇洪水位,存在安全隐患需采取防治措施, (略) ( (略) )高程高于5年一遇洪水位,自身防洪安全。工程建设后,对河道行洪无影响。其围堰工程规模合适,施工期对河道行洪无影响。

(四)工程前沿挡墙稳定性、基础埋深基本满足规范要求,岸坡稳定性满足规范要求,工程建设对澜沧江左岸河势无影响。

(五)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上下游及左右岸的水利工程,其他桥梁、堤防、水文监测、取排水口等基础设施无影响。

(六)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沿河两岸防洪抢险的通达性无影响。

(七)工程施工期、运行期对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六、同意《评价报告》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

针对工程前端人行漫步道( (略) )高程低于5年一遇洪水位,自身防洪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运行期水位达到533米时,码头停止运行。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开展码头沉降、高边坡位移观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码头、边坡稳定。

(二)严格施工管理,严禁废污水、弃渣进入河道。工程施工扰动河堤、河岸,需原貌恢复。

(三)项目业主应建立水情预警系统、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工具等,做好工程施工期、运行期突发洪涝防御。

(四)工程施工如扰动河堤河岸,建设单位应原貌恢复。涉水桥梁、局部河段治理或改道施工专项方案须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西双版纳州水利局、 (略) 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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