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省牛路岭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关于批复海南省牛路岭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 (略) 岭灌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省水务厅:
你厅《 (略) 岭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岭灌区工程位于海南岛东南部, (略) (略)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引水总干渠、万宁干渠(管)及分干渠(管)、支渠(管)等骨干渠系,局部改造现有渠系;新建渠(管)道总长为125.17 千米,改扩建渠道45.07千米,新建隧洞4座。工程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城乡生活和二、三产业供水;至设计水平年(2035年), (略) 岭水库调水*万m3。灌区涉及农业灌溉面积约*亩;城乡供水覆盖21个镇,涉及受益供水人口约148.*人。
根据《报告书》结论,在全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和运营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并切实改善区域所涉及人口饮用水源。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工程建设总体可行。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涉及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灌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城镇居民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等执行二级标准。工程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项目涉及的万泉河、太阳河、龙尾河相关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九曲江、龙滚河、龙首河相关河段执行Ⅲ类标准,东山河执行Ⅳ类标准,中平仔水库现状执行Ⅲ类标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按相应规定执行,南塘水库、黄山水库、香车水库执行Ⅲ类标准,碑头水库执行Ⅳ类标准。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Ⅲ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筛选值和管制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限值;施工期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及《混凝土用水标准》(*)要求后回用,禁止排入地表水体。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三水”统筹治理部署要求和“优水优用”原则,在工程初步设计中进一步优化水资源的配置和调度。 (略) (略) “小、散”和水质不达标水源地替代,提高城乡居民使用优质饮用水的保障能力。项目投入使用后, (略) 、 (略) 人民政府将工程受水区范围内现有的46个“小、散”和不达标的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置换工作纳入到本辖区“十五五”城乡供水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在规划初期组织实施(详见附表),万泉镇罗凌村、博山村、彬村山华侨农场19队、 (略) 礼纪镇茄新村等超标饮用水水源地应优先开展置换工作。 (略) (略) 人民政府提高农业节水灌溉水平,节约的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和生态用水。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略) 布局和施工布置,优先采取避让方案。严格落实部分环境敏感区地下穿越方案,加强弃渣综合利用,减少弃渣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林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违法毁林开道、设置弃土(渣)场和施工营地。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工程内容,应在该段工程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加强万泉河流域水生生态保护。定期组织对万泉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不造成影响。在万泉河烟园和嘉积2座滚水坝位置建设鱼类仿自然通道,恢复流域的生物连通性。将万泉 (略) 岭水库坝址以下至入海口、北源船埠坝址以下全部河段、北源红岭库尾以上河段、南源乘坡库尾以上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加以保护。 (略) 岭水库库区实施流域珍稀濒危特有鱼类增殖放流,总干渠进水口布置拦鱼设施。 (略) 人民政府按照《 (略) 小水电站清理整治“一站一策”实施方案》的要求高质量完成万泉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治工作。
(四)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科 (略) 岭水库调水方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水库断面下泄生态流量,确保河口生态需水量不低于32.59亿立方米。若上述断面来水流量小于生态流量控制要求时,按来流下泄。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制定生态保护区域内施工管理计划。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作业面宽度,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表土剥离、分层开挖、分层回填的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穿越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保护林地等,避开雨季施工。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植被恢复,妥善处置弃土。对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白桫椤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卤蕨实施原地保护,不得破坏。
(六)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居民生产生活废水排入明渠,渠系沿线两侧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带加以保护;遵循“增水不增污”、“增水减污”和“先治污后通水”原则, (略) 、 (略) 人民政府落实《 (略) 岭灌区工程受水区( (略) )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35年)》(海府函〔2022〕223号)和《 (略) 岭灌区工程受水区( (略) )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35年)》(万府函〔2022〕69号),明确责任主体、投资保障、完成时间等,对各类入河点源、面源进行治理,确保各水库、河流国控和省控断面能够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
(七) (略) 、 (略) 人民政府依法推进划定总干渠取水口、中平仔水库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前,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总干渠取水口投入使用前应完成加略渡口的拆除、搬迁工作。加强各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定水源地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九)你厅应组织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十)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针对引水调度优化、鱼类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调查,纳入工程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工程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工程性质、相关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你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该工程在本辖区内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附表:受水区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置换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 (略) 岭灌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省水务厅:
你厅《 (略) 岭灌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岭灌区工程位于海南岛东南部, (略) (略)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引水总干渠、万宁干渠(管)及分干渠(管)、支渠(管)等骨干渠系,局部改造现有渠系;新建渠(管)道总长为125.17 千米,改扩建渠道45.07千米,新建隧洞4座。工程主要任务为农业灌溉、城乡生活和二、三产业供水;至设计水平年(2035年), (略) 岭水库调水*万m3。灌区涉及农业灌溉面积约*亩;城乡供水覆盖21个镇,涉及受益供水人口约148.*人。
根据《报告书》结论,在全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和运营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将建设运营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并切实改善区域所涉及人口饮用水源。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工程建设总体可行。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涉及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中的一级标准;灌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城镇居民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等执行二级标准。工程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1类标准。项目涉及的万泉河、太阳河、龙尾河相关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九曲江、龙滚河、龙首河相关河段执行Ⅲ类标准,东山河执行Ⅳ类标准,中平仔水库现状执行Ⅲ类标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后按相应规定执行,南塘水库、黄山水库、香车水库执行Ⅲ类标准,碑头水库执行Ⅳ类标准。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Ⅲ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筛选值和管制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限值;施工期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2020)及《混凝土用水标准》(*)要求后回用,禁止排入地表水体。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海南省“十四五”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三水”统筹治理部署要求和“优水优用”原则,在工程初步设计中进一步优化水资源的配置和调度。 (略) (略) “小、散”和水质不达标水源地替代,提高城乡居民使用优质饮用水的保障能力。项目投入使用后, (略) 、 (略) 人民政府将工程受水区范围内现有的46个“小、散”和不达标的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置换工作纳入到本辖区“十五五”城乡供水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在规划初期组织实施(详见附表),万泉镇罗凌村、博山村、彬村山华侨农场19队、 (略) 礼纪镇茄新村等超标饮用水水源地应优先开展置换工作。 (略) (略) 人民政府提高农业节水灌溉水平,节约的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和生态用水。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 (略) 布局和施工布置,优先采取避让方案。严格落实部分环境敏感区地下穿越方案,加强弃渣综合利用,减少弃渣量。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林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违法毁林开道、设置弃土(渣)场和施工营地。涉及环境敏感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工程内容,应在该段工程开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加强万泉河流域水生生态保护。定期组织对万泉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水生生态跟踪监测,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不造成影响。在万泉河烟园和嘉积2座滚水坝位置建设鱼类仿自然通道,恢复流域的生物连通性。将万泉 (略) 岭水库坝址以下至入海口、北源船埠坝址以下全部河段、北源红岭库尾以上河段、南源乘坡库尾以上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加以保护。 (略) 岭水库库区实施流域珍稀濒危特有鱼类增殖放流,总干渠进水口布置拦鱼设施。 (略) 人民政府按照《 (略) 小水电站清理整治“一站一策”实施方案》的要求高质量完成万泉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治工作。
(四)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科 (略) 岭水库调水方案,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水库断面下泄生态流量,确保河口生态需水量不低于32.59亿立方米。若上述断面来水流量小于生态流量控制要求时,按来流下泄。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制定生态保护区域内施工管理计划。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作业面宽度,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表土剥离、分层开挖、分层回填的措施。应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合理施工方式穿越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保护林地等,避开雨季施工。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植被恢复,妥善处置弃土。对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白桫椤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卤蕨实施原地保护,不得破坏。
(六)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居民生产生活废水排入明渠,渠系沿线两侧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带加以保护;遵循“增水不增污”、“增水减污”和“先治污后通水”原则, (略) 、 (略) 人民政府落实《 (略) 岭灌区工程受水区( (略) )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35年)》(海府函〔2022〕223号)和《 (略) 岭灌区工程受水区( (略) )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35年)》(万府函〔2022〕69号),明确责任主体、投资保障、完成时间等,对各类入河点源、面源进行治理,确保各水库、河流国控和省控断面能够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
(七) (略) 、 (略) 人民政府依法推进划定总干渠取水口、中平仔水库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前,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总干渠取水口投入使用前应完成加略渡口的拆除、搬迁工作。加强各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定水源地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九)你厅应组织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十)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针对引水调度优化、鱼类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措施的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调查,纳入工程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工程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工程性质、相关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及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竣工后,你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该工程在本辖区内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厅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附表:受水区现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置换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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