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关于2022年9月1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09-1415:37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关于2022年9月1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09-1415:37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邮 编:*
编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巨鼎 (略) 工程机械制造项目 | 内蒙古自治 (略) 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 | (略) 巨鼎 (略) | 内 (略) |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工业园区。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一条改性水玻璃砂、V法、覆膜砂壳型精密铸造工艺生产线和建筑面积*平方米的锻热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投产后年产铸铁件及锻件*.5吨。本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别为0.02吨/年和6.65吨/年(鄂环气字〔2022〕39号)。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配备足够的洒水车、篷布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挖土、物料装卸、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营期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A排放限值。 4、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6、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危废暂存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等均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危废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非正常情况下泄露的危险废物及冲洗水进入应急事故池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8、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9、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2、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听证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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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行政审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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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巨鼎 (略) 工程机械制造项目 | 内蒙古自治 (略) 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 | (略) 巨鼎 (略) | 内 (略) |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工业园区。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一条改性水玻璃砂、V法、覆膜砂壳型精密铸造工艺生产线和建筑面积*平方米的锻热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投产后年产铸铁件及锻件*.5吨。本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分别为0.02吨/年和6.65吨/年(鄂环气字〔2022〕39号)。 | 《报告表》认为,在全面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配备足够的洒水车、篷布等防尘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挖土、物料装卸、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2、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运营期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A排放限值。 4、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6、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处置一般固废,不得乱弃。危废暂存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等均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危废必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非正常情况下泄露的危险废物及冲洗水进入应急事故池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 8、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规范设置排污口。 9、你单位在该项目环保申报过程中如有瞒报、假报情形,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0、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表》(报批版)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大队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12、该项目从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如果建设地点、规模、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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